货车与拖拉机行驶中发生了刮擦,无人员伤亡,本来是一件很平常的小事,然而小伙子郑波(化名)却因此大打出手,将拖拉机的驾驶员徐祥打成轻伤。衢江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郑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责令其赔偿被害人徐祥损失费22766.18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小伙子郑波系江山市人,曾因抢劫和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过刑,刑满释放后帮舅佬盛某经营安装铝合金门窗业务。2014年12月26日上午10时许,盛某驾驶小货车搭乘郑波等人到衢江区云溪乡西垄村安装铝合金卷闸门,当车行驶至云十线云溪乡胡山村路段时,与徐祥驾驶的拖拉机发生了刮擦,郑波下车后在路边与徐祥发生口角,责问徐怎么开车的?后郑波用拳头击打徐祥的面部致徐鼻部受伤,流血不止。过路人看见后打电话报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警。
经法医鉴定,徐祥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郑波支付了徐祥医疗费2500元。徐祥受伤后,在衢州市人民医院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8494.38元,伤后需误工期60日,需护理期30日,需营养期30日。
衢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波遇事未持冷静态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郑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祥请求被告人郑波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开头的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