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离婚案件的难点与解决对策

改革开放已30余年,作为在改革开放浪潮中成长起来的一群人,他们个性鲜明、敢作敢为、先己后人,这一群人有着共同的名字——“80后”,就上世纪80年代出生的人的统称吧。如今“80后”这一代早已经走向工作岗位,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中不少是独生子女,并拥有了自己的家庭,而随之而来的是各法院门口受理了越来越多“80后”离婚的案件,且近年来由持续走高的态势。据衢江区人民法院统计,2009年离婚收案409年,其中80后案件122件,约占29.8%;2010年离婚收案413件,其中80后案件144件,约占34.9%;2011年离婚收案435件,其中80后案件157件,约占36.0%。

一、“80后”离婚案的特点:

1、原告主体女方仍占多数,男方比例逐年递增。目前在“80后”的离婚案件中,女性作为原告约占70%左右,相比却是有所降低。以前离婚案件中,约由90%的离婚案件原告为女性。由于以前农村的观念相对守旧,男方大多觉得讨老婆不容易,不愿意随便离婚,无论是村基础组织还是到了法院比较注重做通女性的工作,最大限度能使双方调解和好。如今,人的思想观念已经发生重大的变化,生活节奏也在加快,为追求自己的生活,根本不会在意自己是原告还是被告。

2、结婚时间普遍不长,“闪婚、闪离”现象日益增多,且离婚的年龄有低龄化的趋势。有的认识不到三个月就结婚,有的结婚不到一年就离婚,甚至有的更生完小孩就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给付抚养费。现在许多80后缺乏婚前的足够了解,匆匆领证,或者是早早同居,怀上孩子不得不把婚期提前,甚至觉得年纪已近三十了,有些耗不起,已无心恋爱几年的精力了。闪婚带来的结果就是双方的脾气缺乏必要的磨合期,吵架成了饭后的必备节目。由于本着追求自由,享受生活,不愿为对方改变自己,更不想委曲求全,选择闪离成了许多人逃避现实的方式。

3、婚外情成隐形杀手。经统计,衢江区人民法院自2009年至2011年“80后”离婚原因中,性格不合占40%,外地媳妇占10%,相识较短11%,长期分居22%,其他17%。因性格不合和长期分居就占62%的比例可以看出,较之以往因经济困难和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有所下降。可事实上性格不合导致离婚这显然是一个口袋理由,婚姻的种种矛盾都可以用这四个字来掩盖。缺少容忍度、缺乏责任心、比较自我几乎是80后夫妻都会遇到的难题,而在矛盾面前选择分居使得他们碰到婚姻的高压线——婚外情。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控制不住吐了实情,甚至请求法院调取对方的开房记录,调查与他人同居的证言,也不乏对方与他人的私生子呱呱落地,这里急于与“原配”离婚的情景。现阶段法律虽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破坏婚姻的行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但由于取证困难,惩罚的力度也明显不够。

二、“80”离婚案件的难点

1、调解和好难度大。衢江区人民法院2009年至2011年 “80后”离婚案423件中,其中解除婚姻关系有243件,占57.44%。不予解除婚姻关系有180件,其中6个月后又重新起诉离婚的约占60%。现在生活节奏加快,与以往传统农耕社会已是相去甚远,80后夫妻在对待家庭琐事上缺乏容忍度,总希望对方迁就自己。在离婚的态度上,过不下去就索性离婚,在子女成长的态度上,离异好过争吵等成了共识,鲜有一方为了家庭为了子女肯作出牺牲,这就更加大了调解和好的难度。如果是发生婚外情的情况,双方当事人更绝无和好的可能。为求快捷,双方早早拟号离婚协议,互相协商号子女抚养,只求尽快解脱。

2、父母干预过多。“80”后的父母是最先实行计划生育的,独自子女是这一代人最明显的标志。从小到大,不管大事小事,父母都不让孩子自己作决定,养成孩子缺少独立性。父母对唯一的孩子只付出,不求回报,造成现在“80后”年轻人骄纵的性格,双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存在着的教育缺失,加上错位的家庭教育观念,也导致部分“80后”不完善的人格。80后中的许多人是缺乏主见的,在他们的离婚过程中,往往出现一种特殊现象:他们虽然是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但真正的主角却是他们的父母。在法庭上,经常可以看到,双方父母全程陪同各自孩子对簿公堂,甚至邀来亲朋好友举家助威,在法庭上吵架打骂,致使矛盾纠纷升级,这时他们的父母当起了孩子婚姻破裂的最大“推手”。也加大法院对该类离婚案件的调解难度。

3、抚养费难以按期履行。许多“80后”是上学靠父母供、工作靠父母找、结婚靠父母办、小孩靠父母养。工作不稳定性、物价水平上涨造成这些人在经济上并不宽裕,有相当一部分还是“啃老族”、“月光族”,结婚后尚且要靠父母帮着养,离婚后更不愿意自己多吃苦给付对方抚养费。80后在守法观念上并不强,对法院的生效裁判抱有极强的侥幸心理,能推则推,能拖则拖。离婚后往往离家外出务工,从而音信皆无,有时候过年才回家一次,增加执行的难度。有些取得抚养权的当事人索性选择独自抚养小孩成人,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成了象征性的施舍。

三、80后离婚案的对策

1、客观看待“80后”离婚潮,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现在社会离婚率的上升,不是“80后”特有的现象,而是人们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金钱的认识,在思想观念的变化一系列的结果。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婚姻不仅承载着两性的结合、感情的归宿,更加载了金钱、欲望的色彩,导致婚姻不稳定的因素。倡导正确的婚恋观,是让年轻的一代人更要珍惜自己的青春。婚姻自由不代表随便婚姻,结婚并不是一味冲动就可以做的事情,感情基础、家庭背景、经济条件都是影响婚姻稳定的因素。进一步倡导晚婚晚育,过早踏入婚姻生活会让更多从小未经受磨难的年轻人倍感压力。相反,经历过生活的磨练再踏入婚姻的时候,会让一个人的心智成熟,对家庭责任感会同样更强些。

2、加强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调解工作始终贯穿于婚姻家庭案件中。通过调解了解当事人的诉求,进一步查明案件的事实;通过调解查清夫妻矛盾的根源,进一步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3、加强婚姻立法,加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在一些“80后”的案件中不乏家庭暴力、赌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而受害方要想通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行使自己的损害赔偿权却相当困难。在调查取证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在请求赔偿上也没有具体的标准,使得受害方在实际案件中往往放弃了这部分的权利。通过立法不断完善违反夫妻忠实涉及损害赔偿的过错方义务的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4、加强抚育费执行,维护离异子女权益。在离婚案件中,伤害最大无疑是子女。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但事实上在,“执行难”的大环境下,离异后,抚育费的给付一直是老大难的问题,抚育费也经常与探视权的行使纠缠在一起。只有通过加大法律宣传提高“80后”的法律意识,通过悬赏执行,加大执行力度,才能子女抚育费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