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803民初2392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黄某。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袁 凤 良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 官 助理 徐 宣 文
代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