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浙0803民初2524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宋某某。
被告:宋某2。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宋某某于2017年1月2日到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该款于2017年7月3日前归还。被告宋某某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宋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 被告宋某某2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宋某某于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000元、诉讼费损失150元,合计12150元;
二、被告宋某某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袁 凤 良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 官 助理 徐 宣 文
代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