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827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执18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7年3月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衢州市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衢江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衢州市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衢江分公司(2016)浙0803执18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建 平

审 判 员  蓝 建 军

审 判 员  王 鹏 程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荣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