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执18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1984年9月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执行许某某与张某某(2016)浙0803执18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建 平
审 判 员 蓝 建 军
审 判 员 王 鹏 程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荣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