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815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执18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1984年9月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执行许某某与张某某(2016)浙0803执18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建 平

审 判 员 蓝 建 军

审 判 员 王 鹏 程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荣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