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619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执16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衢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被执行人衢州某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

被执行人陶某某,女,1965年3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童某某,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衢州某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衢州衢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衢州某甲贸易有限公司、陶某某、童某某、衢州某乙贸易有限公司、程某某(2016)浙0803执161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建 平

审 判 员 蓝 建 军

审 判 员 徐 燕 飞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荣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