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877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执1877号

    申请执行人江某某,女,1940年7月24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本院在执行江某某与胡某某(2016)浙0803执18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及承包经营权已经进行了拍卖,本案分配到款项73567元,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建 平

审 判 员  蓝 建 军

审 判 员  王 鹏 程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荣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