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扛锄头拦击他人酿苦果

 

因村里征地造路,村民方某怀恨村干部毛某。一次,方某扛着锄头下地劳动,途中用肩上的锄头拦击了骑电瓶车的毛某致其轻伤,衢江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方某提起公诉,前不久,衢江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责令其赔偿被害人毛某104748.43元。

村民方某与村干部毛某都住在衢江区云溪乡某村,由于村里征地造路涉及到部分村民的利益,方某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是因为村干部毛某从中作梗,遂对毛某心存怨恨。2015年6月6日下午2时许,方某扛着锄头准备到自家田里干活,途径本村一田间泥路时,看见毛某迎面骑电瓶车过来,方某一时怒起,决定教训一下毛某,以解心头之恨,当毛某电瓶车骑到与方某交汇的一刹那,方某将扛在右肩上的锄头突然向左转动拦击,锄头击中毛某的左侧面部,导致毛某连人带车摔倒受伤,经法医鉴定,毛某外伤致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构成轻伤,达十级伤残。

衢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遇事未持冷静态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并预交了赔偿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了开头的一审判决。

钱俊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