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执民字第836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衢执民字第836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执行人赖某某,1979年9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

申请执行人应某某,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德兴市。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1958年7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1965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赖某某、朱某某、应某某、胡某某、汪某某与衢州市衢江区某公司(2015)衢执民字第836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836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建 平

审 判 员 蓝 建 军

审 判 员 徐 燕 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毛 蕾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