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执民字第835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衢执民字第835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1963年6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1960年5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王某某(2015)衢执民字第8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835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忠 东

审 判 员 蓝 建 军

审 判 员 王 鹏 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 员 徐 燕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