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的法院文化建设之路径探寻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法院文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了司法界关注和热议的焦点。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将法院文化建设推向了历史的高潮,民众热切地期望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全社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然而,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我们对法院文化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并直接导致了在法院文化建设上出现了一些误区。为此,我们不得不通过重新考察法院文化的内涵来理性定位法院文化建设,进而探寻正确的法院文化建设之路径。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法院文化是什么

(一)法院文化并非“法院的文化”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文化被人们误读为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等精神财富以及物质财富的总和,即“法院的文化”:一方面,将法院所有的工作内容及法院的建筑物等硬件设施都纳入了法院文化的范畴,包括院风院貌、制度规范、审判言行、法院大楼、文化长廊、法官装束;另一方面,却将与法院工作密切相关的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排除在法院文化的范畴之外。

法院文化,并非法院一家形成的文化成果,而是全社会在参与法院实践活动中淬炼而来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总和。它是整个社会关于法院的观念、看法及其关联载体,其核心内涵是整个社会群体“关于法院”的精神观念。法院文化中的精神观念通过司法过程引导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二)法院文化的要素

法院文化作为文化的子系统,理应具有文化的结构特征。根据我国学者庞朴先生的“文化结构三层次”学说,笔者以为,法院文化可分为三层要素:1、外层,即法院文化的物质层,主要包括能够蕴含法院文化特征的法院办公大楼、法庭装饰布局、文化长廊、审判设施装备、法官服饰仪表、法槌法徽特征、法律文书等显性的能通过物质形态直观地向人民群众展示和反映出的的部分,是法院精神文化的物质化产物。2、里层,即法院文化的精神观念层,主要包括法院文化主体(法院工作人员及参与法院活动的民众)在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中所形成的法治理念、法律信仰、法律思维、价值取向等,它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层,亦是法院文化的灵魂,决定着法院文化的本质和方向。3、中层,即法院文化的制度层,主要是指蕴含法院文化特征的有关法院审判执行运作的制度和保障法院审判权执行权能正常、有效运作的审判执行支持性制度。其中,审判制度包括了立案制度、庭审制度、案件执行制度等审判执行制度以及相关的审判执行组织制度;支持性制度主要包括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遴选考核制度、职业培训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等,它是法院这个负有特殊职能的国家机关区别于其他职能部门的特殊符号,是法院精神文化的制度化载体。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定位: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院文化

(一)专业化的法院文化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通过法官审判案件维护法律尊严。因此,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法官的司法活动是法院文化的直接体现,其具有法官文化、审判文化的印记,绝不能把它和法官开展审判活动割裂开来。法官司法的过程在一个抽象社会是一个技术性工作,法律有自己的论证过程。这个论证过程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将人们的道德直觉主义的判断缩小到直觉主义能够相对准确的做出自己的判断的地步,而在此过程中,需要具体操作者——法官具有精湛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法律技巧。司法的过程在理论上之所以能够对抗所谓的“利益集团”,并不是因为有所谓“人民”的参与,而是因为自身的论证程序的安排使得它有了独立的意义对抗外在的压力。而这种独立的意义——也就是程序正义能够实现的前提恰恰是司法的职业化,这也是法院能够成为社会权威之所在,能够对抗外在利益的基本点。

(二)本土化的法院文化

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法院文化都追求“司法公正”,但由于法治理念、政治体制、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的差异,中西方的法院文化也不尽相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礼治文化,伦理文化,将一切人际关系视为家人,亲属之间的关系,家国一体,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相通;同时,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也就决定了中国的法官相较于西方的法官来说,不仅要实现程序正义,还要充分考虑裁判的实体和社会效果。法院文化在凸显法治至上的同时,还要经得起社会道德的评价。

三、法院文化建设的误区

近年来,随着对法院文化重视程度的提升,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法院的整体发展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法院的社会影响力也逐渐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然而,我们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与公众需要的司法文化以及司法本身的特性之间仍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错位。

(一)理念的认识偏差

上世纪末,党的十五大报告以前所未有的高调正式提出司法改革的命题:“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学术界以及司法界对此都颇为兴奋,以极大的热情为改革出谋划策。然而,十几年过去了,司法改革大致上处在一种犹豫彷徨的状态。[1] 从一开始推动“法律职业化”到如今“司法为民”理念的提出,尽管“为民”一说更能体现司法的民主化倾向,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但是法院文化似乎更多地是从司法独立走向了司法平民化,所产生的效果与提出“司法为民”理念的初衷相去甚远:本应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却由法院主动搜集,本末倒置妄图体现法院的“亲民为民”之特点,却已违反了司法的中立原则。法治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纠纷需要一个中立的裁判者予以解决。司法行为能否得到利益对立的当事主体的认可,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保持中立。法院严格地依据体现民意的立法、站在中立的角度依据程序来判决案件才是民主在司法领域中的最要紧的体现。如果让法院在法律之外,再求诸一时一地或者一案中的民意,让法官超越法律去判断怎样的行为更能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那么不仅仅使得案件的判决存在着无可名状的任意性,而且《宪法》和法律作为通过民主过程提炼民意所形成的最高规范就变成可有可无的空文。中立身份不再,天平难以平衡,反倒降低了法院在民众心中的权威性。

试图用平民化去理解民主化,本身就是一个误区,民主集中制是集中的民主而非个案的民主。一味地走司法平民化道路,只会有虚假作秀之嫌,并引来民众对法院公正性的质疑。

(二)信息传输的矛盾性

在法院文化的要素中,法院文化的物质层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存在——法院办公大楼。法院办公大楼是法律空间化的载体,作为一种公共景观被解读,是社会公众认识法院、理解法律的最为直观的物质载体。近年来,各地法院在环境、资金允许的情况下,纷纷兴建新的法院办公大楼,并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衡平似水”、“无以规矩,不成方圆”的观点运用到办公大楼的设计理念中,使法院更加有了现代法治国家应有的庄严与韵味,在视觉层面上营造了一种肃穆、平等的法治氛围,向仰望者传递出一种权威、公正的信息,使靠近者无形中就会产生敬畏、遵从的想法。

而考察法院系统在法院文化的宣传定位上,却似与法院办公大楼的建造理念截然相反。诚然,近年来,法院系统在宣传引导社会的主流法治意识形态上做了很大的努力,通过典型人物的塑造为民众认识和了解法院提供了一个平台:这些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除了在系统内被普遍学习外,也被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报道,乃至被改编成电视剧、电影,进行更艺术化的包装传播。社会公众记住了“某工作室”、“某先进调解法官”,记住了他们对弱势群体的帮扶、对矛盾化解的耐心细致、对工作的不厌其烦、对人心的感化,而却不是法官这个群体对法律真实的追求、对法理与情理之间的理性辨析、对法律的熟练运用;记住了有困难就找某某有标志性的典型人物或工作室,就如同古时候的民众只知道有冤屈找“包拯”、“海瑞”这种青天老爷来伸张正义,而非寻求国家的审判机关如衙门等的庇护一样。另一方面,对于法院系统内部来说,法官们从一个个典型形象中感悟到更多的是如何耐心细致地与当事人打持久战,将案件顺利调解,“调解优先,当判则判”的原则被断章取义地误读为“不遗余力地调解案件”,由此,案件调解率是上升了,但平均审限却延长了,被调解的双方也未必真的心服口服。

英国大法官柯克曾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作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法律要求运用它的法官有很强的专业性;法官的角色定位,也并非街坊邻里口口相传的“老娘舅”,他应该是凭借精湛的专业水平而非是高尚的道德情操获得权威的司法认同。

四、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探寻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院文化建设亦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对一个正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法院文化,必须是贴近法官、贴近群众、贴近审判的,通过推动法院的科学发展最终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由此,也就决定了我国的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的工程,必须要经过精心打造、统筹规划。

(一)提高认识,重视素质建设

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民众把争议诉讼到法院,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矛盾纠纷,为自己讨得一个公正的说法。如果脱离公正,所谓的司法为民、廉洁司法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必须以公正为灵魂和主线,以健康的文化基因,激发法官积极向上的活力,大力提高法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使法官精神境界不断升华,为审判工作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通过法官一系列的职业化行为实现“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并在全社会逐步确立起正确的法治理念。

故而,有必要深入持久地在法院系统开展政治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通过广泛开展司法核心价值观活动以及如“人民法官为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等特色主题实践活动,引导法官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金钱观,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职业道德和纪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严格按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三大诉讼法及《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来规范自己的职权行为及日常生活行为;加深对司法工作的人民性认识,厘清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之间的关系,在处理每一起案件时公正不偏、切实地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同时,抓好业务培训工作,将定期的业务培训与不定期的如法律文书评比、案例选评等活动相结合,提高法官研究本职的积极性,促进法官积极学习与本职有关的一切知识,掌握好驾驭庭审、依法公开审判、撰写法律文书、辨法析理的综合能力,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化解矛盾,通过法官的专业化获得权威的认同感。

(二)完善制度,规范司法礼仪

法院的精神文化通过制度这一载体体现法院文化的发展方向和运行程序。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一环,就是把握和了解法院有了哪些制度、缺少哪些制度,现行制度中存在哪些不够完善的方面,运用文件的形式把在长期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法院管理制度确定下来,以明确的制度规范约束和指引法官言行,通过制定完善审判和支持性制度,引进人才,强化审限,实时监控和跟踪,加大预警、催办、督办力度,解决“隐形”超审限问题,引导法官树立均衡结案理念,推动法官不断积极向上,营造一种井然有序的工作氛围,体现法院工作程序的系统化、专业化。

同时,以“礼仪促规范,规范保公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官职业形象、接访接诉、开庭审理、执行工作、业外活动等环节入手,增强法官对司法礼仪的感性认识,着重培养规范得体的着装礼仪、庄严中立的庭审礼仪、廉洁严谨的社交礼仪,向公众展示出法官行为模式规范性、统一性的一面。

(三)增进互动,找准宣传重点

随着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权力的架构及各部门管理职能的区分也愈加完善和细化。尽管法院并非解决社会矛盾的唯一场所,但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矛盾冲突加剧、矛盾纠纷错综复杂,法院依法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难度依然很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法院应当增进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互动,在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同时,传递正确的司法理念,培养民众的法治意识。

在进行法治宣传时,应当以司法本位为着重点,注重体现法院特定的行为模式,着重于对法官庭审的规范、庭审的驾驭、庭审对案件事实的执着以及对法律业务的熟练运用的宣传,将典型人物的塑造定位于“中立、公正、理性、高效”的形象上,体现人民法院专业、精良的队伍素质,让公众一看法官的办案风格就知道这是一个法官而不是其他人,并对这个职业充满无限敬畏,对司法权威充满无限信任。

 

 

 

 

 

 

 

 

 

 

 

 

 

 

 

 

 

 

 

 

注释:

 

[1]《贺卫方:司法改革的难题与出路》,载 http://view.news.qq.com/a/20080919/000018.htm,于2012年10月11日访问。

 

 

 

 

 

 

 

 

 

 

 

 

 

 

 

 

 

 

 

 

 

 

 

作者单位:衢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