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骑车成马路新“杀手”!

7月7日上午,我院开庭审理一起初中生放学骑电瓶车(电动自行车)碰撞行人致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经承办法官黄甘富的努力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由初中生小严的父母(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叶某损失费6万余元。

案件回放:

14周岁的小严系衢江区某学校的初中生,2014年4月23日晚上8点30分许,学校晚自修放学,小严骑着电瓶车从学校回家,当他骑到一路段时发现前面公路的一边停着一辆汽车,已经占据了一半路面,另一半路面上则散落着四五个人,有的同向行走,有的站着,面对眼前的突发情况,小严不知所措,是否按了喇叭、是否踩了刹车,到事后都没想起来。当时的车速也比较快,小严想从人的空隙中骑过去,可是车把的一侧带到了一个人的衣袖,致使车龙头失控碰撞到前面行走的叶某,叶某被撞倒地造成腿部骨折构成10级伤残。

庭审现场:

开庭时,经法庭准许,小严坐在被告席上其父与母的中间,安然享受双亲的贴身保护。也许是第一次上法庭,对法庭上的一切都感到新奇;也许是年少无知,在庄严的法庭上还没有感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后果的严重性;也许是未经苦难,对将为自己肇事买单的父母尚无愧疚之感,对买单的血汗钱也无痛惜之意。所以刚上法庭,小严还抿嘴偷笑,像是置身案件之外。

原告宣读了起诉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余元。作为小严的父母(被告)提出,当时那辆汽车(皮卡)停在路上已经占据了半个路面,而另外半个路面有原告在内的四五个人,他们没有留给我儿子骑车的路,因此事故发生,原告自己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庭审查明了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认为,该交通事故的责任由原告承担30%,被告承担70%。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开头的赔偿协议。

法官说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本案被告的儿子小严刚刚年满14周岁,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由此导致叶某(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小严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被告)承担。

承办法官还指出,目前学校正放暑假,许多初中生常常骑着电瓶车外出游玩,有的一辆电瓶车上带着两个同学,一路嬉闹;有的沿公路骑行,抓捕公路两边树上的知了,或到公路两边的水沟里钓龙虾。由于初中生对电瓶车的性能、路面情况的判断及突发情况的处置等都缺乏相应的经验和能力,因此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作为未成年人的初中生骑电瓶车既是违法行为,也是危险行为,希望孩子的父母亲人一定要及时制止该行为,并高度重视孩子的安全出行。有关部门要在放假前加强对在校初中生的安全行车、安全出行教育,不断提高孩子们的安全法律意识,确保他们的假期安全。       

初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