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方案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方案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六难三案”问题的部署安排,进一步转变执行工作作风,规范执行行为,切实执结一批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和其他执行积案,服务我区经济发展大局,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法院的安排,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的专项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

使执行作风切实得到转变,执行行为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反消极执行、反消极协助执行、反规避执行、反阻碍执行的长效机制得以建立,执行信息化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执行环境进一步改善,执行效果进一步提高。

   (一)对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2007年1月1日以来录入的案件重新核实,对所有未录入的案件,包括未正式立案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进行补录。继续按照省高院执行局关于开展执行案件信息补正工作的通知(浙法执明传(2014)30号)的要求,做好“二补一改“工作。对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与最高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信息一致。

(二)继续清理2014年6月30日前立案的涉民生未结执行案件。

(三)清理化解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

(四)清理银行业协会提供的2014年6月30日前立案,各级各类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且有明确可供执行财产的借贷纠纷案件。继续抓好省银监、省银行业协会提供的8批涉金融案件的执行。

(五)清理截止2014年6月30日,立案一年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其他未结执行案件。

三、组织形式

(一)成立领导小组。我院成立“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党组成员、副院长胡志宏任组长,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吴卫平任副组长,执行庭庭长周建平、执行裁决庭庭长徐忠东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徐忠东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成立实施小组。共分社三个小组:第一组,由周建平同志任组长,严世伟、王鹏程、曹鎏、徐燕飞、彭振为组员,负责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及其他执行实施案件的清理。第二组,由徐忠东同志任组长,李莉莉为组员,负责涉执信访案件的清理。第三组,由蓝建军同志任组长,朱云芳为组员,负责执行、涉执信访案件数据核录和专项活动的宣传工作。

四、活动安排

活动期间为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5日,分五个工作阶段:

(一)摸底清查

1、及时上报未结涉民生案件总数和台帐。

2、将银行业协会提供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金额债权执行案件及时分解到各承办人。

3、核对剔除一年以上未结执行积案的底数,报上级法院。

4、执行信访案件,挂网案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2号前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发函、挂牌案件,按照相应通知要求的时限办理。

(二)集中清理(2014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15日)

1、执行案件数据的核录。2014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按照最高法院拟定的执行案件数据核录方案,开展核实登录工作。执行案件数据的核录,分为三项任务:

(1)已录入案件的核实、纠错。对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2007年1月1日以来已录入的案件进行甄别,对金额、结案方式等信息平台要求的指标一一核对,对错登的案件信息进行更正。

(2)未录入案件的补录。对所有未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案件,包括预立案、以各种非正式案号立案及应立案未立案的体外循环案件,统一办理立案手续后补录。补录的案件实行单独模块管理。

(3)新收案件的登录。以2014年10月1日为起点,对新收案件,按照新的立案和结案标准进行登录。

2、执行积案的清理。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2014年7月19日至12月31日),对纳入台账的案件,清理40%以上。第二个阶段(2015年1月1日至7月15日),对纳入台账的案件,全部清理完毕。

(三)总结验收(2015年7月)

1、总结。2015年7月10日前,向市中院提交专项活动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2、抽查验收。为迎接上级法院的检查验收,2014年12月20日前,向市中院上报下列情况:

⑴、辖区内专项活动第一阶段情况总结。

⑵、检查执行案件数据核录、补录的情况情况。

⑶、采取查阅卷宗、电话询问或者约谈当事人的方式抽查积案清理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院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部署,为这次专项活动集中调配人力、物力、财力,确保专项活动取得预期效果。

(二)立足活动实效。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着眼于实际执结了多少款项和案件,重点抓群众反映强烈的有财产而长期积压的案件、消极执行的案件、信访案件等。建立提级、交叉执行制度,破解地方和部门保护。积极实践执行会诊、执行事务接待等执行新方式,提升执行实效、执行能力。有效利用这次专项活动,向当地党委政法委作出专题报告,对未执结案件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对非法干预执行、地方保护、暴力抗法、消极协助执行、因维稳导致执行受阻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等问题实事求是报告,引起地方党委对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视,促进问题的解决。

(三)完善执行机制。通过专项活动,一是建立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形成相对稳定的科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二是建立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予以强制破产,使之及时退出执行程序。三是建立完善符合执行工作实际、正向激励作用明显的执行案件考评体系。四是落实执行立案、结案标准,坚决纠正应立不立、体外循环和虚假执结现象。

(四)严明责任纪律。对故意瞒报执行案件数据,或者不具备终结执行程序条件而虚假执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承办人消极执行而未能执结的案件,或者违法执行且拒不按照上级法院指令及时纠正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强化专项保密措施,清理出的数字实行内外有别,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和负面舆论炒作,。

(五)加强活动宣传。要拓宽宣传手段,除传统媒体外,更要充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要丰富宣传内容,既要宣传正面典型,也要曝光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负面典型。要宣传典型案例,宣传执行工作新的法律制度。要把握好宣传尺度。

 

 

 

 

                                     二0一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