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法发(2015)4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廉政约谈办法
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主任责任的法院班子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部门负责人等领导干部,应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约谈对象进行廉政约谈。
第二条 廉政约谈一般采取分级负责约谈的方式,谈话人也可根据需要直接约谈管理对象。
院党组书记、院长负责约谈院班子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其他院领导负责约谈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负责约谈本部门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
派驻纪检组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及上述其他人员。
第三条 廉政约谈旨在落实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重在教育提醒,警示督促,防微杜渐,查漏补缺。
第四条 根据约谈内容,廉政约谈分为日常性约谈、预警性约谈和告诫性约谈。
日常性约谈。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主动听取约谈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自律规定情况汇报,并据情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预警性约谈。在重要节假日来临、新提拔调整或任用干部、干警婚丧嫁娶、因公出国(境)、重大项目或重点工作启动等关键节点前,或者发现约谈对象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司法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薄弱环节时,及时约谈,重申廉洁自律规定,进行提醒警示。
告诫性约谈或诫勉谈话。发现约谈对象存在一般性违纪违法问题或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时,提醒约谈对象正确面对问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及时改正。
第五条 廉政约谈一般采取“面对面”的方式,对普遍性问题,可视情进行集体约谈。
日常性约谈每年不少于两次,可以结合民主生活会等活动同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预警性约谈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告诫性约谈或诫勉谈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随时进行廉政约谈;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或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司法巡查、审计、审务督察和专项检查等活动中发现问题较多或整改不力的;
3.发生院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案件,或职责范围内发生干警严重违纪违法、窝案串案的;
4.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条办法”等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群众反映较大的;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或群众意见较大的;
6.不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或职责范围内发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晦不报、压案不查的;
7.职责范围内一定时期违纪违法举报较多的;
8.遇有拟提拔、调整任用等关键节点的;
9.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事项确定后,应以适当方式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约谈对象。
参加告诫性约谈或诫勉谈话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纪检监察、政工部门可以根据主谈人的要求派员参加。
约谈结束后,谈话人应将约谈材料交纪检监察部门存档。
第八条 要求写出书面说明或报告整改情况的,约谈对象应按约谈要求提交,报谈话人审核后送纪检监察部门存档。
第九条 根据廉政约谈和整改落实情况,视情作出以下处理:
1.约谈对象坚持错误、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或整改不及时、不力的,酌情予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2.发现约谈对象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将线索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3.约谈对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疏于监督管理,以致发生干警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规定进行问责;
4.约谈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廉政约谈情况表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廉政建设 约谈 办法
报:区纪委、区委政法委、市中院
发:各庭、处、科、室、队 发文形式:电子版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2月 10日印发
廉政约谈情况表
| 约谈
对象 |
单位
(部门) |
职务 | |||
| 谈话人 | 约谈
时间 |
约谈
地点 |
|||
| 约谈
内容 概述 |
(载明约谈的主要事项) | ||||
注:该表于约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交纪检监察部门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