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790号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浙0803民初790号

原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素梅,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

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凤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3日、2009年7月11日,被告叶某某两次向原告叶某某借款154000元,后来被告已归还2000元,尚余152000元未归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叶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叶某某借款本金152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4064元,合计156064元;如被告未按期足额付款,则由被告承担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叶某某支付原告叶某某诉讼费损失169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履行;

上述一、二项下款项均直接汇至原告叶某某账户,开户行衢江农商银行廿里支行,账号:6230910899010834050,开户人:叶某某。

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已付);鉴定费由被告叶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袁  凤  良

 

 

 

二0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 员    傅  舟  婷

申请执行期限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