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执1510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执行人童某,男,1959年6月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
本院在执行程某某与童某(2016)浙0803执151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建 平
审 判 员 蓝 建 军
审 判 员 王 鹏 程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荣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