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执1497号
申请执行人聂某某,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衢州市。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衢州市。
被执行人刘某,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衢州市。
本院在执行聂某某与陈某某、刘某(2016)浙0803执149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建 平
审 判 员 蓝 建 军
审 判 员 王 鹏 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荣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