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438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林某某,女,1980年6月1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徐某某、陈某某、罗某某、林某某(2016)浙0803执143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建 平

审判 员 蓝 建 军

审判 员 王 鹏 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 员 张 荣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