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林某某,女,1980年6月1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徐某某、陈某某、罗某某、林某某(2016)浙0803执143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建 平
审判 员 蓝 建 军
审判 员 王 鹏 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 员 张 荣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