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担30%的责任仍赠锦旗谢法官

 

被告王某致伤原告,过错明显,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华某也有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衢江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3984.7元,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4月6日,已承担30%责任的原告华某仍将一面锦旗赠送给承办法官姚瑶,以此表示感谢!

2013年2月24日中午,被告王某认为原告华某之子正在进行的建房已阻碍其通行,遂前往阻拦,并与原告华某发生争执互相扭打,导致原告受伤,构成9级伤残。2014年2月24日原告华某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因案情复杂、伤情重新鉴定等原因,衢江法院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理中,虽然被告始终认为原告的伤不是自己造成的,但被告与原告扭打导致原告的左侧第4-6肋骨、右侧第5-6肋骨骨折和肺挫伤事实,排除原告自伤和其他可能性,应当认定原告之伤为被告所致。承办法官姚瑶从化解矛盾纠纷出发,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被告始终无调解诚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人身损害损失。本案被告遇事不冷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未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解决,而是前往阻挠原告儿子建房,并致伤原告,过错明显,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处理本次纠纷过程中,也过于冲动,也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33984.7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4月6日,原告华某将一面“执法为民一身正气 维护正义两袖清风 ”的锦旗赠送给承办法官姚瑶,感谢姚法官仗义执法主持公道!IMG_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