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硝烟的强制执行

 

滴呜、滴呜……6辆法院警车拉着警笛、闪着警灯火速驶入被执行人浙江A铜业有限公司的厂区,车停稳后下来10多名法院执行法官和法警奔赴厂区大厂房……

11月24日上午9时许,一场没有硝烟的强制执行在衢江法院的组织下拉开了序幕。

借款被判决归还

郑某系浙江A铜业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11日,A公司因经营急需向江某个人借款58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期限为同年5月20日,且由浙江B铜业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作为合同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双方经结算,A公司尚欠江某利息为266800元。同年6月25日,江某再次借给郑某50万元,加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合计为6566800元。为此,江某与郑某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2%,由A公司的固定资产(据了解约2万多平米的厂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可届时,郑某、A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江某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判决由被告郑某、A公司偿还原告江某借款6566800元及其利息;原告江某对被告A公司所抵押的房地产在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中6566800元的部份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B公司对借款本金5800000元及利息和律师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外人一再诉讼

原告江某在诉讼期间,被告郑某已经将2万多平米的厂房租赁给案外人刘某。判决生效后,江某于2013年3月29日向衢江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张贴了腾退厂房的执行公告,要求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2日腾空厂房。案外人刘某则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产系其承租房产,不应该执行。衢江法院审查后依法驳回其异议。之后,案外人刘某提出执行异议的诉讼,被衢江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衢州中院于2014年12月19日裁定撤销一审、发回重审。衢江法院重审后仍判决驳回案外人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15年6月30日,衢州中院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也即,案外人刘某应当腾退出被执行人A公司的厂房。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刘某已经将被执行人A公司的厂房分租给4名承租人。

最后通牒腾厂房

2015年8月12日,衢江法院再次在A公司的厂区张贴腾退厂房的执行公告,要求刘某及其他租赁户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A公司的厂房腾空。期间,执行法官多次到现场做各租赁户的思想工作,告知其该厂房系被执行人的被执行财产,法院已经判决该财产由原告江某从中优先受偿,你们租赁该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要求各租赁户自觉腾退厂房,清空财物,配合法院执行。但各租赁户对法院的劝解仍然置之不理,并以种种理由推脱执行,采用能拖则拖的方式在A公司的厂房内加工经营。

在做思想工作无效的情况下,衢江法院决定开展强制执行,组织6辆警车和10余名执行干警,于2015年11月24日上午,声势浩大地开赴执行现场,其中装备有电子屏幕和高清录音录像设施的先进执行警车也在执行现场“大显身手”,电子屏幕上滚动播放着“衢江法院执行局正在执行”的字样。执行法官通过执行广播向各租赁户发出“最后通牒”,要求立即腾空厂房,否则法院将雇佣人员强制腾房,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各租赁户自行承担!

慑于法律威严,4名承租人终于答应腾空厂房,并各自缴纳了10万元的腾房保证金,保证在一个月内腾空厂房。

钱俊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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