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江法院:当事人为一篇报道送旌旗

 

11月9日,一面标有“为民说话 公正报道”八个大字的旌旗被送到衢江法院,送旌旗的是来自长治县的王卫明,他说感谢衢江法院的钱俊皓法官,钱法官在他最烦恼最担心的日子里,为他撰写了公正报道,使他倍受鼓舞,感到了司法的温暖,坚定了维权的信心和决心。

因法制宣传的一篇报道而感动当事人赠送锦旗,这在衢江法院建院以来还是头一回。

仲裁认为无劳动关系

今年45岁的大高个王卫明系为他人开车跑运输的个体司机,家住浙江省长治县虹星桥镇,家有一子一女。2012年3月,他受浙江省湖州市的费某雇佣,驾驶费某所有的危险品车辆,从事液化石油气的运输业务(费某的经营方式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12年7月12日,费某将该危险品车辆挂靠在衢江区廿里镇一家物流公司(下称物流公司)名下,并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挂靠时间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挂靠车辆车门上均喷上了物流公司的名称等。

2013年4月13日,王卫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交接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颅盖骨粉碎性骨折,当场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出院时已经缺失了半个颅盖骨,造成身体严重伤残。2014年7月,王卫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8月2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车辆的实际出资购买者、运行所有者、受益者均为费某个人,王卫明的工作并非由物流公司指派,工资也并非由物流公司支付为由,驳回了王卫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法院认定有劳动关系

无奈,王卫明向衢江法院廿里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自己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和特殊的案子。因为一直来挂靠是一个游离于法律边界又确实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系。挂靠的实质是未取得从事某种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借用他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挂靠单位通常要向挂靠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就被挂靠单位是否要承担因挂靠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一直以来都缺失相应的法律规范。

承办此案的法官朱贤红最后查到了法律依据,并认为:本案为挂靠关系下的劳动关系确认争议。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按照对该条文的理解,即聘用人员在挂靠法律关系中因工伤亡的,其与被挂靠单位视为存在劳动关系,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原告王卫明与被告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依法宣传助弱得表彰

王卫明拿到该判决书后,经了解,要依法维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即再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被挂靠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还要到法院打行政官司,打了一审有可能还要打二审,打赢了官司还要进行伤情鉴定,再进行仲裁认定赔偿数额,仲裁生效后再申请法院执行等,这些法律程序就让王卫明烦恼不堪,而且更让他担心的是自己是一个外乡人,在衢州无亲无眷,维权的道路不知道会有多泥泞?

衢江法院法官、法院宣传员钱俊皓得悉此案判决后,及时分析案情,找准切入点,从维护弱势群体的角度为此案撰写了宣传文稿向媒体投稿,《浙江工人日报》第一时间以《给挂靠者打工受伤该谁负责?》为题进行了详细如实的报道,后又被多家媒体转载。该文宣传了法院的判决,进一步释明了王卫明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报道以案说法,宣传法治,弘扬正义,为弱势群体呐喊,传播了司法正能量。

王卫明在最烦恼最担心的时刻,看到了《浙江工人日报》刊登的这篇文章,身心倍受鼓舞,感到了司法的公正和温暖,也坚定了维权打官司的信心和决心。

他多次打电话和发短信给文章的撰写人钱俊皓法官,感谢钱法官的公正报道,他在短信中的言辞切切:

钱法官,谢谢您对社会上和我一样的弱势群体打工者的正义报道!和谐社会有您钱法官是荣幸,您是我的榜样!今后我在社会上也像您一样,做个有正义感的人。我也会教育我的女儿和儿子,向您学习!

期间,王卫明申请工伤认定后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物流公司不服向衢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衢江法院行政庭伍辉耘法官主审此案,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衢州中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于是,便有了开头的这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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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法院两法官获赠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