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衢江法院廿里法庭先后收到因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引起的来诉纠纷20多件,虽然大多数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但承办法官仍然认真对待,根据来诉情况,看现场、查依据,向来诉者释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让他们明了处理的途径和方法,化纠纷于无形,为当地美丽乡村和和谐社会建设添砖加瓦。
法庭庭长朱贤红说,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是省政府建设美丽浙江的重要决策,作为法庭理应责无旁贷地依法予以支持。
猪栏屋影响五水共治
2007年,衢江区廿里镇某村的徐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经过审批搭建了一间猪栏屋养猪。2014年6月29日,当地村干部在五水共治活动中按程序强行拆除了该猪栏屋。2015年3月18日,徐某到廿里法庭起诉称,本人的猪栏屋是经过审批的,本村村委会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组织挖掘机毁损该猪栏屋,并将毁损后的石块、砖头等材料一并搬进废旧池塘。现请求法院责令村委会停止损害本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恢复原状,赔偿本人损失13788元。
法庭审查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起诉人徐某所建的猪栏屋(养殖场),早年虽然办理过相应的审批手续,但当下已不符合五水共治的要求,不能做到环保达标排放,属于养殖污染的整治范围,且有关部门已经责令其停止养殖,限期自行拆除而徐某未自行拆除遂引发本案争议,而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庭经做工作后,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徐某的起诉。
有车族违章建车库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方某有了私家车,便在自家房屋旁边建起了一间车库,却影响了邻里的通行而引发纠纷。邻居毛某请求廿里法庭,责令方某立即清除通道上的红砖,保证毛某正常通行,同时判令方某立即拆除通道旁的违章建筑(车库一间)。
原来村民毛某一直来都是经方某铁门外1.7米宽的道路通行,后方某未经审批,擅自在道路旁边建造了车库,对毛某的通行已造成影响。村干部曾两次主持双方调解也没有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毛某与方某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缘于方某违章建筑(造车库)所致,法律规定因违章建筑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毛某的起诉。
7年协议8个月结束
2014年6月2日,余某、徐某双方订立场地出租协议,约定余某将1.8亩空地出租给徐某用于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租期7年,每年租金10000元,租金分二次给付。协议签订后,承租人徐某按约支付余某租金35000元,之后,便擅自在租赁的空地上浇筑了水泥地面,用于堆放产品。由于浇筑的水泥地面系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属于三改一拆的范围,当地政府发现后,立即向徐某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徐某务必在2015年2月2日前自行拆除水泥浇筑物和清理被压占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徐某自知违法,自觉拆除了水泥浇筑物等,由此也退出了生产经营,从协议签订到退出生产经营历时8个月。为了追回多付的场地租金,徐某向廿里法庭起诉,要求被告余某立即退还多付租金28333元。
法庭审查后当即予以立案,现该案正在审理中。
为支持辖区内乡镇政府的三改一拆和五水共治工作,廿里法庭一方面注重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广大村民依法依规办事,杜绝违章建筑;另一方面认真审查来诉案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依法审理;对因违章建筑引起的相关纠纷,依法不予受理;对因违章建筑引起人身损害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对来诉案件在审查、审理中发现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整改处理意见和建议。
钱俊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