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江法院宣判一起虚开劳务发票的犯罪案件

 

近日,因成立劳务公司,为企业虚开劳务发票从中赚取代理费的老板翁某及其同伙林某、陈某,被衢江法院以虚开发票罪追究了刑事责任,其中老板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林某、陈某也分别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翁某在衢江区境内出资成立了衢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总体决策。公司以不实际提供劳务派遣,仅以为企业代开劳务发票为主要业务,从中收取代理费牟利。被告人翁某分别与被告人林某、陈某及崔某(刑拘在逃)约定,由林某、陈某及崔某介绍单位到公司虚开劳务发票,按开具的票面金额的3.5%至5.5%收取代理费,然后翁某按照票面金额的0.5%至1.5%作为林某、陈某、崔某的业务提成。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翁某、林某、陈某及崔某共联系企业49家,翁某以公司的名义开具有效劳务发票318份,票面金额达34940158.61元。其中被告人林某共介绍单位10家,虚开劳务发票票面金额为5786752.5元。被告人陈某共介绍单位9家,虚开劳务发票票面金额为2842984.05元。

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翁某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陈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三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钱俊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