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有礼”十大典型案例③ 子女赡养和夫妻扶养并无“先来后到”

基本案情

胡某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父亲胡某某共同生活。2019年12月,胡某某与刘某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21年10月,胡某某因病在院治疗期间,胡某转账胡某某医疗费6万余元。2023年12月2日,胡某某因病去世。胡某认为,刘某作为其父亲的现任妻子,在其父生病住院期间未支付医疗费用,未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理应返还由胡某代为垫付的一半医疗费用3万余元。刘某则认为胡某作为胡某某女儿,支付医药费的行为属于其自身履行赡养义务的体现,不存在代为垫付的说法,双方矛盾难以调和,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某与刘某为夫妻关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胡某作为胡某某的女儿,有赡养父亲胡某某的义务。胡某为父亲胡某某支付6万余元医疗费的行为系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法律只是明确了赡养人、扶养人义务主体以及赡养、扶养义务的情形,未规定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先后顺序以及比例份额,故夫妻之间的扶养与父女之间的赡养在出资上并无先后和比例规定,现有法律并不支持赡、扶养自愿给付后又进行分摊追偿。据此,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民法典分别规定了夫妻扶养义务和子女赡养义务。夫妻扶养、子女赡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无强制的先后顺序、出资比例,子女不能以父母作为夫妻应先相互扶养为由拒绝赡养老年父母,夫妻间则不能以子女先赡养为由拒绝相互扶助,否则不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更不利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本案依法驳回胡某要求分摊赡养出资请求,树立父母子女亲情无价,不能唯金钱论,孝心不可因金钱打对折的鲜明导向,有利于维护和谐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