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颜某、姜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杨某、颜某、姜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7日,杨某委托他人邀请郑某为杨某、颜某夫妻拆除位于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李泽村的养殖用房,在工作过程中郑某摔伤,到医院治疗。同年2月,杨某、颜某见郑某伤势严重需大额医药费,为了避免位于衢江区莲花镇芝溪路的房产在之后的民事诉讼中被法院拍卖执行,杨某、颜某多次找到朋友被告人姜某,劝说姜某帮忙,欲将莲花镇芝溪路的房产抵押给姜某。姜某在明知双方真实债务只有30余万元的情况下,由杨某出具共计300万元的借条,同时姜某出具了一张300万元收条给杨某、颜某,以抵销该债务。杨某、颜某及姜某以虚构的该300万元债务,于2015年2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5年4月15日郑某死亡,共花费医药费20余万元,杨某、颜某前后共支付郑某家属约20万元,其他损失双方未达成协议。郑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颜某赔偿损失,衢江法院于同年10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杨某、颜某赔偿郑某家属因郑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375526.66元(不含已赔偿部分)。判决生效后,杨某、颜某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郑某家属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衢江法院于11月16日立案受理。

衢江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查询到杨某、颜某夫妻名下存款仅数千元,但杨某名下有一套位于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芝溪路的房产,于2015年2月25日抵押给姜某。衢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联系作为被执行人的杨某、颜某了解房产情况,并向姜某了解其与杨某、颜某借款及抵押情况时,杨某、颜某表示无财产无能力全额赔偿,姜某表示其享有杨某、颜某300万元的债权真实,杨某、颜某位于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芝溪路的房产已抵押给其,导致衢江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无法执行到位。2016年4月5日,衢江法院以杨某等人伪造证据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于同年5月3日立案侦查,在2016年4月至10月期间,杨某、颜某、姜某三人仍坚称300万元的借款真实存在,直至2016年10月15日后姜某、杨某、颜某开始如实供述。

2017年1月,杨某、颜某履行了生效的(2015)衢杜民初字第91号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杨某、颜某取得了郑某家属的谅解。

据此,原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颜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杨某、颜某提出上诉。2018年2月,衢州中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实施的相关隐瞒财产行为,具有一定持续性,其行为延续到裁判生效之后,可以认定为裁判生效之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杨某在郑某摔伤后尚未进行民事诉讼时,即蓄谋恶意隐瞒财产,伙同姜某虚构高额债务,并办理抵押登记,该虚假登记状态一直延续到民事强制执行阶段。隐瞒财产行为不仅包括隐瞒财产是否存在的客观事实,也包括对财产存在状态,比如他物权的设立等进行虚假陈述,隐瞒客观情况等,故杨某等虚假登记行为系刑法意义上的隐瞒财产行为。而隐瞒财产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持续犯,其犯罪行为与犯罪状态持续存在一直延续到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在执行阶段仍未如实陈述,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