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公告 (2017)浙0803执655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公告

(2017)浙0803执655号

徐忠: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红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以邮寄形式向你发出(2017)浙0803执6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履行(2015)衢商初字第387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及负担执行申请费等。报告财产令载明:如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你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三日内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上述执行文书中同时载明相关风险提示,如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情形的,本院将依法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经查实上述执行文书未实际送达的,依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