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859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执1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时某某,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本院在执行时某某与胡某某(2016)浙0803执1859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承包经营权等依法进行拍卖,本案分配到的款项为9196元,尚有25804元本金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建 平

审 判 员 蓝 建 军

审 判 员 王 鹏 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荣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