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执150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2016)浙0803执150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建 平
审 判 员 蓝 建 军
审 判 员 王 鹏 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荣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