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执1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完某某某,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甲。
被执行人虞某某,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郑某乙,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郑某丙,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本院在执行完某某某与浙江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虞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2016)浙0803执132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虞某某、郑某甲的房产已经拍卖,该案分配不到款项,且各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建 平
审 判 员 蓝 建 军
审 判 员 王 鹏 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荣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