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328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执1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完某某某,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甲。

被执行人虞某某,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郑某乙,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郑某丙,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本院在执行完某某某与浙江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虞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2016)浙0803执132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虞某某、郑某甲的房产已经拍卖,该案分配不到款项,且各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建 平

审 判 员 蓝 建 军

审 判 员 王 鹏 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荣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