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624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执1624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叶某某,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彭某某,女,1989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叶某某、彭某某(2016)浙0803执16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建 平

审 判 员 蓝 建 军

审 判 员 王 鹏 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荣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