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490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执1490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某饲料原料经营部,住所地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

被执行人江某某,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住衢江区高家镇。

本院在执行衢州市柯城某饲料原料经营部与江某某(2016)浙0803执149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建 平

审 判 员 蓝 建 军

审 判 员 王 鹏 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荣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