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执1276号
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住江山市大桥镇。
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
本院在执行毛某某与方某某(2016)浙0803执1276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建 平
审 判 员 蓝 建 军
审 判 员 徐 燕 飞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荣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