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276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执1276号

    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住江山市大桥镇。

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

本院在执行毛某某与方某某(2016)浙0803执1276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建 平

审 判 员 蓝 建 军

审 判 员 徐 燕 飞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荣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