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执行人浙江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侯某甲。
被执行人侯某甲,男,1966年9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侯某乙,男,1972年5月3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衢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孟某某,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
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浙江某药业有限公司、侯某甲、侯某乙、衢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吕某某、孟某某(2016)浙0803执154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建 平
审 判 员 蓝 建 军
审 判 员 徐 燕 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荣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