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立案指南
人民法院对哪些案件实行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实行立案登记制。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登记立案。
是否只要有诉讼材料,所有的案件均可以登记立案?
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登记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起诉状原本和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二)起诉(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三)委托起诉或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或代为告诉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提供);
以上二、三项如有涉外、港、澳、台华侨因素,须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等相关手续。
(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六)证明属于本院主管和本院管辖的证据材料。
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与起诉状份数相同)请分类编写目录;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作简单说明;物证和视听材料,要以证物袋装好。
当事人直接向立案登记窗口提交起诉材料的,请在本院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材料清单、财务退费单据(需交纳诉讼费用的)。
立案成功后,本院将出具一张外网信息告知书。当事人可通过登录《浙江法院公开网》(网址:http://www.zjsfgkw.cn/)的案件查询窗口。输入需要查询的案号及法院提供的查询密码进行查询。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人民法院对待违法滥诉行为,有哪些制裁措施?
(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
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
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其他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秉公办案是法院的职责。为促进人民法院廉洁执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提出下列遵守的事项:
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尊重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涉案反映的,可通过正常途径公开进行。不得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以打听案情、转递材料、说情打招呼、提出实体处理或倾向性意见等形式对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施加不当影响。
如存在上述干预审判的行为,法庭将记录在案,向其他当事人公开,并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
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