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江法院对暴力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之子处以15日司法拘留

6月11日,衢江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之子舒慧明阻拦其父缴纳执行款,并暴力对抗执行干警,经多次劝解无果,衢江法院对其作出15日司法拘留处罚。

6月11日,端午节放假期间,衢江法院备勤干警周建平、蓝建军接到申请执行人余某的举报,将被执行人舒银仁拘传到庭。在执行干警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舒银仁一次性支付执行款20000元,余某同意放弃判决书规定的逾期还款利息。舒银仁遂电话联系其长子舒建明将执行款20000元送交法院。在筹钱等待过程中,舒银仁次子舒慧明冲进本院大厅接待室,对执行干警表示:“钱是一分都不交的,老子我带回去……”。执行干警向舒慧明解释当前情况并劝解,无果,数分钟后舒慧明离开法院。约30分钟后,当舒建明提着钱包到了接待室,舒慧明与其同时又来到接待室,冲着执行干警一直嚷叫“钱今天是不交的,人我带回去,有事我来处理。”等一系列恶语。执行法官仍继续向舒慧明释明法律,并告知其拒不履行、妨碍执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舒慧明依旧不听从执行干警的劝解,期间拍打办公桌椅大声哄闹、对抗执行干警,并数次从其父亲(被执行人)手中抢夺钱包。在对舒慧明多次劝解无效后,执行法官决定对无法支付执行款的被执行人舒银仁采取强制措施。舒慧明情绪再次激动,上前抢夺执行干警手中的手铐,推撞执行干警,暴力阻碍执行干警执行职务,并煽动舒银仁之妻和舒建明一同阻碍执行干警工作。严重扰乱法院审判场所正常秩序,蔑视司法威严。

随后,执行干警将舒慧明带离调解室,对其再次进行劝解,讲明法律后果,要求其出具检查保证书,遭到了舒慧明的再次抗拒。鉴于舒慧明暴力阻碍法院执行职务行为,衢江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舒慧明实施15日的司法拘留惩戒措施,并于同日送拘关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