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法庭】普法不停歇!疫情期间宅家?这些问题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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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法庭提醒你,这些事情不能做

一、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案例】        被告人邹某在某小区门口与他人闲聊时,被正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志愿者周某发现。为防止人员聚集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危害后果,周某劝说邹某与他人保持距离,但邹某拒不配合,并心生怨气,扬言要对周某进行报复。随后,邹某回家拿出一根钢筋和一把单刃尖刀,并再次返回现场。在钢筋被他人夺下后,邹某又捡起一块石头朝周某砸去,击中周某边上的岗亭玻璃门。邹某随即手持单刃尖刀冲向周某,周某迅速进入岗亭内躲避,并绕至岗亭内的楼某身后,邹某冲入岗亭后,企图抓扯、控制周某,被楼某阻拦,邹某持单刃尖刀多次朝周某身体部位捅刺,以此恐吓周某,后被他人拖离岗亭。在岗亭门口,邹某仍持刀叫嚣、威胁周某后方离开现场。周某身体未受到伤害。

衢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鉴于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提醒】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袭警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开设棋牌档、麻将室
案例】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三穗县水岸龙庭租住屋内开设麻将馆,提供场地和赌具供赌博人员进行赌博。2021 年4月13日22时,赌博人员印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16人正在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参赌人数达上百人次,累计抽头渔利1.1万余元。

三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博场所聚众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在疫情期间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严重危害疫情防控和社会管理秩序工作,对其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遂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本案中,开设麻将馆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严重危害疫情防控和社会管理秩序工作,法院认定对其酌定从重处罚。
 
三、编造、散布和传播虚假信息
案例】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四、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
【案例】        被告人常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2020年1月23日凌晨,常某获悉武汉市将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即刻驾车带着妻儿赶到湖南省长沙市,当晚在长沙市乘飞机抵达北京市。1月24日凌晨,常某一家三口在首都机场乘坐出租车到达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与其母亲、哥哥共同居住。其间,常某明知北京市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未向社区报告武汉居住史,且不执行居家隔离规定,多次出入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并乘车往返北京市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等地。2月16日,常某的母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2月18日,常某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病原携带者),与其密切接触的28人被隔离。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武汉实施封城管控前,从武汉绕道长沙抵京,不执行如实报告和居家隔离规定,往返北京市多个地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20多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常某归案后积极配合防疫机构说明行动轨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4月3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提醒】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轻信陌生电话
【案例】        2019年11月刑满释放后,被告人权某不思悔改,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4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冒充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登记外出务工返宣人员的过程中,以办理大学生补助卡、医疗补助卡、收取卫生费等名义,连续骗取被害人吕某等10余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5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权某处扣押的部分犯罪所得人民币2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权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疫情防控期间仍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权某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招摇撞骗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宣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权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继续追缴其余招摇撞骗犯罪所得2050元。

【提醒】
        在您和对方的电话沟通过程中,只要听到类似下面5句话的任何一句,就可以确定对方是骗子,赶紧挂断电话:①“我帮你把电话转接到公安机关”;②“你可以拨打114,核实一下我的电话号码”;③“这个案件是保密的,绝不能跟任何人提起”;④“把全部财产转移到公安机关安全账户”;⑤“你登录一个网址,就能看到自己的通缉令”。再次提醒:如果您接到自称“疾控中心”、“公检法机构”等部门来电,告知存在违法行为时,请务必提高警惕,保护好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个人信息,不能向他人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