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法庭为您“隔空”普法:疫情防控期间,这些“高压线”触碰不得(十例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共享法庭为您“隔空”普法:疫情防控期间,这些“高压线”触碰不得

目前,衢州地区疫情形势严峻,衢州法院坚持党建统领,响亮喊出“唯祖国与爱不可辜负”口号,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大局。近日,市中院从最高法院发布的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精选十例,上传至全市线上“共享法庭”,经由庭务主任、联系法官为群众提供“无接触”式“隔空”普法,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主动支持、自觉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绷紧防疫“高压线”,依法防控,共克时艰。

1.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隐瞒武汉旅居史致多人被隔离观察
【简要案情】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车从山东济宁前往湖北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车辗转湖北荆州、汉口、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

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炎。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史,田某某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谎称从石家庄返回家中。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其仍故意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被收治于该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汉口旅居史再次询问时,仍予以否认,在被诊断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转入感染科隔离治疗过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

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

【裁判结果】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37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3月1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刘某某、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口罩
【简要案情】被告人刘某某系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员,被告人王某系河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1月20日,江苏省宿迁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向宿迁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股东年某某采购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1月24日,年某某联系刘某某寻找货源。刘某某从王某处获悉河南省滑县一家庭小作坊(涉案嫌疑人另案处理,尚在侦查中)生产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二人商议由王某负责提供货源,销售口罩所得利润双方分成。1月25日,刘某某将王某购买的假冒“飘安”牌口罩30箱计30万只、假冒“华康”牌口罩24箱计21.6万只,合计54箱51.6万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24.9万元销售给年某某。

年某某将上述“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30箱运送至区政府指定的某物流园仓库。1月26日,区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口罩合格证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且口罩质量较差,遂予以封存。同日,某连锁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将上述24箱“华康”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给宿迁市某镇人民政府、宿迁市某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后袁某得知上述“飘安”牌口罩质量存在问题,便联系相关单位,收回尚未使用的口罩,并全额退还了收取的口罩款。2月1日,年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鉴定,涉案“飘安”牌、“华康”牌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飘安”牌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为40.1%至44.15%,涉案“华康”牌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为50.3%至53.3%,均不符合产品标注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要求(≥95%),且两种口罩的口罩带断裂强力亦不符合质量标准,均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口罩,销售金额达24.9万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刘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刘某某作用大于王某。刘某某、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3.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编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传播的虚假信息
【简要案情】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

【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4.叶某妨害公务案——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袭警
【简要案情】2020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途经湖北省崇阳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金塘镇寒泉村疫情检测点时,工作人员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拒绝检测,辱骂工作人员并用车辆堵住检测点,后经人劝导移开,工作人员报警。当日18时许,崇阳县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万某、辅警姜某等人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姜某等人,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姜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叶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于2020年2月10日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5.唐某某寻衅滋事案——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暴力伤医
【简要案情】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未戴口罩至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望其住院的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正在使用的输氧病房内抽烟,唐某某心生不满,与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周某某头面部及颈部,并致周某某衣物损坏。后唐某某又先后殴打前来劝阻的医生王某某、群众姚某某和唐某。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和姚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6.吴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从湖北返粤后继续经营餐饮店,致173人被隔离
【简要案情】被告人吴某某系湖北省广水市人,在广东省河源市经营一家餐饮店。2020年1月12日至20日期间,吴某某与丈夫刘某某驾车从河源市回广水市老家,返乡期间分别参加了亲属的葬礼和婚礼。1月22日,吴某某、刘某某驾车从广水市返回河源市。

1月26日上午,吴某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河源市源城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经检查未发现吴某某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症状,医生给吴某某开感冒药后,叮嘱吴某某居家隔离14天,并将吴某某属于湖北返粤人员的信息反馈至其所在社区。1月26日下午,社区工作人员前往吴某某住处,与其签订《健康告知书》和《实施医学观察告知书》,要求其居家隔离。吴某某在被问及家庭成员情况时,故意隐瞒其与丈夫从湖北返回及在河源市经营餐饮店的情况。后社区工作人员了解到吴某某系餐饮店经营者,要求其停止营业,吴某某口头表示同意。

1月23日至2月7日,吴某某继续经营餐饮店。2月7日,吴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因吴某某不遵守疫情期间隔离等相关规定,导致累计排查与吴某某直接、间接接触者574人,其中173人被不同程度隔离(定点医学隔离10人,集中场所隔离87人,居家隔离76人),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影响,并引发当地群众的恐慌。

【裁判结果】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餐饮店经营者,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离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4月2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7.常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武汉来京人员不执行居家隔离规定出入公共场所,致28人被隔离
【简要案情】被告人常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2020年1月23日凌晨,常某获悉武汉市将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即刻驾车带着妻儿赶到湖南省长沙市,当晚在长沙市乘飞机抵达北京市。1月24日凌晨,常某一家三口在首都机场乘坐出租车到达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与其母亲、哥哥共同居住。其间,常某明知北京市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未向社区报告武汉居住史,且不执行居家隔离规定,多次出入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并乘车往返北京市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等地。

2月16日,常某的母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2月18日,常某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病原携带者),与其密切接触的28人被隔离。

【裁判结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武汉实施封城管控前,从武汉绕道长沙抵京,不执行如实报告和居家隔离规定,往返北京市多个地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20多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常某归案后积极配合防疫机构说明行动轨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4月3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8.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确诊患者不如实告知活动轨迹,致38人未被及时隔离
【简要案情】2020年1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从湖北省武汉市返回江苏省淮安市,后于1月18日、19日两次到淮安市某休闲酒店洗浴、过夜。1月19日,王某某出现乏力、头痛症状。1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1月25日,王某某因病情加重,驾车前往淮安区淮城医院就诊,随即被送至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当晚,淮安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王某某的基本信息、诊治信息、感染来源信息和其回淮后的接触史等,王某某未告知其在某休闲酒店洗浴的信息。

1月26日,王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1月30日,防疫工作人员打电话再次询问王某某活动轨迹,王某某仍未如实告知自己曾两次长时间进入某休闲酒店洗浴的情况。2月3日,防疫工作人员根据大数据研判结果再次询问王某某,王某某才承认曾两次到某休闲酒店的情况。淮安区防疫部门随即采取管控措施,摸排并隔离与某休闲酒店相关联的密切接触者。因王某某隐瞒活动轨迹,导致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共造成38人未被及时采取医学隔离措施。

【裁判结果】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规定,故意隐瞒自己的活动轨迹,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某某能够向防疫工作人员报告大部分活动轨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经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于2020年4月3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9.叶某某赌博案——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的应从严处罚
【简要案情】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自己家中,摆放2张自动麻将桌,供段某某、吴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以“冲击麻将”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庭审中,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裁判结果】余姚法院认为,被告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聚众赌博,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应从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10.章某某、季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
【简要案情】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季某某从湖北省武汉市返回浙江省青田县。1月19日,季某某参加了被告人章某某组织的聚会活动,与章某某等32人密切接触。1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同日,季某某因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去青田县人民医院就诊,随即被留院医学观察,1月25日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1月23日至2月6日,青田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对季某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季某某均隐瞒了1月19日参加聚会活动的事实。

1月24日至2月4日,章某某因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多次去青田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人员接触史时,章某某明知季某某系武汉返乡人员并已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故意隐瞒与季某某密切接触史。2月4日,章某某被隔离治疗,2月7日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其间,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对章某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章某某仍故意隐瞒与季某某密切接触史,以及组织聚会与多人密切接触等事实。

2月7日,防疫工作人员根据大数据研判结果再次询问章某某、季某某,二人才承认1月19日密切接触的事实。因季某某隐瞒密切接触史,造成32人未被及时隔离;因章某某隐瞒密切接触史,造成113人未被及时隔离,还造成就诊时的医护人员14人、同诊病人等7人被集中隔离观察。

【裁判结果】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季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章某某就诊时故意隐瞒与武汉返乡并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的季某某的密切接触史,造成包括多名医务人员在内的21人被集中隔离,且在隔离治疗期间仍故意隐瞒与季某某的密切接触史,以及组织聚会与多人密切接触等事实,造成113人未被及时隔离,其情节相对季某某较重。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据此,于2020年4月10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