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王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无过错的良善之举不应赔偿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9日,姜某与其婆婆蔡某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并扭打。期间,蔡某被砖块绊倒仰摔在沙堆上,姜某随之俯身压在蔡某身上。此时,路过的王某见状,用双手拉住姜某右手将姜某拉开。后姜某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及重度骨质疏松,被评定为十级伤残。2020年12月8日,姜某以王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3737.50元中的50%即86868.75元。
【裁判结果】
江山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王某、姜某并不熟识,在本案事发前无矛盾纠纷。其次,姜某俯身压蔡某时,王某碰巧路过,鉴于现场的危险紧迫性,及时上前用双手拉姜某的右手将其拉开,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再次,姜某认可王某在拉架过程中仅实施了“用双手拉其右手”的行为,这符合制止冲突的一般行为特征,王某没有侵害姜某健康权、身体权的故意和过失。同时,王某的拉架行为是一种彰显优良道德风尚的助人行为,应予鼓励。判决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老人摔倒“扶不扶”,路遇冲突“拉不拉”,这些曾一度深陷道德与法律困境的话题,需要司法裁判旗帜鲜明地给出指引。为劝阻正在发生的肢体冲突,实施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拉架行为,并非应承担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请求,为助人之举担当,弘扬了社会善良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