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故意伤害案
——为见义勇为者伸张正义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3日晚,被告人魏某因感情纠纷,饮酒后到常山县天马街道某小区寻找胡某。胡某出现后,魏某对其纠缠拉扯并殴打。此时,郑某路过并上前劝阻。魏某不听劝阻,并对郑某拳打脚踢,但郑某毫不退让,魏某最终逃离现场。经鉴定,郑某左眼外伤导致晶状体脱位,构成轻伤二级,被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常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郑某作为普通公民,为他人免受被告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挺身而出,其行为应予支持和鼓励。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性质与情节、悔罪表现、伤害后果等因素,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为郑某联系见义勇为基金会申请奖励等途径,为郑某搭起权利保障之路。
【典型意义】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以“出手制止男人打女人反被打伤,法院为他伸张正义!”为题刊登该案例,通过该起熠熠生辉的“小案”,弘扬见义勇为正能量的“大道理”。法院判决对郑某见义勇为的行为予以充分肯定,并在案外帮助其申领见义勇为奖励,避免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发生,以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审判实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也为社会树立了“扬正气、除歪风”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