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衢江区法院 » 立案指南 http://www.qzqjfy.gov.cn Thu, 07 May 2026 06:41:10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3.23 诉讼风险告知书 http://www.qzqjfy.gov.cn/?p=13441 http://www.qzqjfy.gov.cn/?p=13441#comments Wed, 16 Nov 2016 00:56:09 +0000 http://www.qzqjfy.gov.cn/?p=13441 诉讼风险告知书

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遭遇的与争议事实无关的,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因素。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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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须知 http://www.qzqjfy.gov.cn/?p=13439 http://www.qzqjfy.gov.cn/?p=13439#comments Wed, 16 Nov 2016 00:54:51 +0000 http://www.qzqjfy.gov.cn/?p=13439 小额诉讼须知

什么样的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限额如何确定?

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每年定期发布。从2016年7月1日起,我省小额诉讼标的限额为20000元。

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一)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有多久?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小额诉讼程序是否可以转为其他程序?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对小额速裁的判决不服怎么办?

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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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交纳指南 http://www.qzqjfy.gov.cn/?p=13437 http://www.qzqjfy.gov.cn/?p=13437#comments Wed, 16 Nov 2016 00:53:52 +0000 http://www.qzqjfy.gov.cn/?p=13437 诉讼费交纳指南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包括申请执行、申请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等费用。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离婚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若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动争议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标的大小,每件交纳10元。

申请执行需要交纳多少执行费

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无需预交执行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哪些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哪些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应在何时缴纳诉讼费用?

1、原告凭诉讼费交费通知书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3、其他费用待实际发生时由当事人交纳,人民法院代收。 

诉讼费在法院判决后,一般由谁负担?

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但需要注意的几种特殊情况是: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什么时候交纳诉讼费?

原告需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如果未按规定如期交纳诉讼费,法院将按撤诉处理。

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理由,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退费手续怎么办理?

退费手续无需当事人到法院办理,案件生效后,承办法官会为你办理好相应的退费手续,款项直接退到你立案时预留的账户当中,请注意查收。

诉讼费速算表

 

 

 

 

 

 

 

 

 

 

 

不满1万元

 

1万元――10万元

 

10万元――20万元

 

20万元――50万元

 

50万元――100万元

 

100万元――200万元

 

200万元――500万元

 

500万元――1000万元

 

1000万元――2000万元

 

2000万元以上

 

50元

 

0.025-200

 

0.02+300

 

0.015+1300

 

0. 01+3800

 

0.009+4800

 

0.008+6800

 

0.007+11800

 

0.006+21800

 

0.005+41800

 

 

 

 

 

 

 

 

 

 

无财产分割或不满20万元

 

财产总额超出20万元的部分

 

300元

 

 

 

0.005

 

 

 

 

不满5万元

 

超过5万元―10万元部分

 

超过10万元部分

 

400元

 

0.001

 

 

 

0.005

 

每件交纳80元

 

知识产权

 

每件交纳900元,有财产争议的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

 

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50元

 

支付令

 

按照一般财产型民商事案件的1/3标准交纳

 

管辖权

 

每件50-100元

 

 

 

 

 

不满1万元

 

1万元――50万元

 

50万元――500万元

 

500万元――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

 

50元

 

0.015-100                不    申   

 

0.01+2400                      须    请

 

0.005+27400                   预    费

 

0.001+67400                   交

 

无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500元

 

保全

 

案件

 

不满1000元

 

1000元――10万元

 

10万元以上

 

30元

 

0.01+20

 

0.005+520(最高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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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qzqjfy.gov.cn/?feed=rss2&p=13437 0
申请执行须知 http://www.qzqjfy.gov.cn/?p=13435 http://www.qzqjfy.gov.cn/?p=13435#comments Wed, 16 Nov 2016 00:52:39 +0000 http://www.qzqjfy.gov.cn/?p=13435 申请执行须知

申请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具体的给付内容。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执行案件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1、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其他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且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

3、已生效的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本院辖区。

4、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院辖区。

5、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6、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的期间?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支持。

申请执行应提交什么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证明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3、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申请执行的依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原件)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材料的规格要求?

1、规格:申请执行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纸张.

2、份数: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一份。

3、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申请人签字需手写。

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等。

申请恢复执行须办理手续

1、恢复执行申请书(格式同于执行申请书),须在事实与理由部分说明中止执行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以及申请恢复执行的理由;

2、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主体身份资料证明复印件一份(同前);

3、中止执行裁定书或者执行和解协议复印件一份;

4、原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同前)

执行风险提示

(一) 申请执行时效的风险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致使申请执行期间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 执行不能的风险

1、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义务,法院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法院依职权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的,有导致案件不能执行的后果风险。

2、人民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结,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3、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而导致剩余部分不能履行或对剩余部分的执行要等待很长时间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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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人民法院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http://www.qzqjfy.gov.cn/?p=13433 http://www.qzqjfy.gov.cn/?p=13433#comments Wed, 16 Nov 2016 00:51:59 +0000 http://www.qzqjfy.gov.cn/?p=13433 衢江区人民法院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一、诉讼权利

1、作为原告,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可向法院申请保全;

2、作为被告,您可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和答辩,并可提起反诉;

3、作为被告,您可提出管辖异议;

4、您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5、您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6、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法律规定情形的,您可申请其回避;

7、您可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8、您可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

9、您可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

10、您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11、您可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诉讼义务

1、您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您应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3、您应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

4、您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5、您应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6、您应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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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和立案指南 http://www.qzqjfy.gov.cn/?p=13431 http://www.qzqjfy.gov.cn/?p=13431#comments Wed, 16 Nov 2016 00:51:14 +0000 http://www.qzqjfy.gov.cn/?p=13431 民事案件起诉和立案指南

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状主要写什么?

民事起诉状一般分为三部分:

(1)首部,要写明标题,即“起诉状”;接下去写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如果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住址、联系方式;当事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正文,要写清以下几项:一、写清案由,具体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二、写清诉讼请求,即通过打官司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目的要明确,要求要具体,语言简洁扼要。三、写清事实和理由,最好把事实和理由分开写。写事实要写明前因后果,要真实、完整;写理由要有证据,不能空口无凭,尤其要注意引法律规定作依据。在这部分还要单列一项,写明证人的有关情况及提供的证据来源等。

(3)尾部,要写两个内容:一是写明诉状所递交的法院,如“此致某某法院”,二是具状人签名,并注明具状的年月日。 

起诉状需要交给法院几份?

根据被告人数,按(被告人数+1)的要求提供,即一个被告的交两份,两个被告的交三份,以此类推。

什么时候交纳诉讼费?

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怎么确定纠纷管辖的法院?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哪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哪些案件是专属管辖的?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什么叫谁主张谁举证

民诉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规定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要自已提出证据证明。例如甲认为乙欠了自已钱,就要提出乙欠钱的证据(欠条等)如果乙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也要提出自已的证据。 

什么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什么是委托中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特别授权是指委托人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提交或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辖区范围内的不受诉讼请求或争议金额的限制;

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辖区范围内,且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3、涉及到巡回法庭、杜泽法庭、廿里法庭审理的案件,按照本院《关于巡回、杜泽、廿里三个法庭登记立案和主管划分的规定》,确定管辖,争议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直接由院机关管辖;

4、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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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须知 http://www.qzqjfy.gov.cn/?p=13429 http://www.qzqjfy.gov.cn/?p=13429#comments Wed, 16 Nov 2016 00:49:10 +0000 http://www.qzqjfy.gov.cn/?p=13429 财产保全须知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应符合哪些条件?

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给付之诉;其次,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另外,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其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的主要种类?

财产保全主要分两种,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但是需要提醒您注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诉讼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怎样提供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一定比例交纳申请费用。对需要提供担保的,担保的方式有多种:现金、实物、信用及保险等。

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时间?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后,是否会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例子: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最后是败诉方,他的申请是错误的,这时候,申请人应该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全一定要慎重考虑,妥善行事,否则,要为此付出代价。

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如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土地、股权、股票、债券和具有财产利益的知识产权等。

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少?

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 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具体期限为: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续保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能否申请保全?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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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http://www.qzqjfy.gov.cn/?p=13425 http://www.qzqjfy.gov.cn/?p=13425#comments Wed, 16 Nov 2016 00:43:17 +0000 http://www.qzqjfy.gov.cn/?p=13425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的法定原因是什么?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针对调解书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申请再审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的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申请再审是否中止原判决文书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哪些案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一)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调解书;

(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在何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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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上诉须知 http://www.qzqjfy.gov.cn/?p=13423 http://www.qzqjfy.gov.cn/?p=13423#comments Wed, 16 Nov 2016 00:42:29 +0000 http://www.qzqjfy.gov.cn/?p=13423 民事案件上诉须知

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不服怎么办?

对我院的一审案件不服(除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以外),可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上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具有主体资格,即案件的当事人,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从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如何提出上诉?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对一审判决不服,但对方当事人已提出上诉,己方是否还需要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不管对方上诉与否,均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上诉状包括哪些内容?

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二审的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二审的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审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上诉费怎么缴纳?

上诉必须交纳上诉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如果交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但是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或者虽然申请但未获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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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立案指南 http://www.qzqjfy.gov.cn/?p=13421 http://www.qzqjfy.gov.cn/?p=13421#comments Wed, 16 Nov 2016 00:41:38 +0000 http://www.qzqjfy.gov.cn/?p=13421 登记立案指南

人民法院对哪些案件实行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实行立案登记制。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登记立案。

是否只要有诉讼材料,所有的案件均可以登记立案?

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登记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起诉状原本和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二)起诉(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三)委托起诉或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或代为告诉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提供);

以上二、三项如有涉外、港、澳、台华侨因素,须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等相关手续。

(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六)证明属于本院主管和本院管辖的证据材料。

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与起诉状份数相同)请分类编写目录;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作简单说明;物证和视听材料,要以证物袋装好。

当事人直接向立案登记窗口提交起诉材料的,请在本院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材料清单、财务退费单据(需交纳诉讼费用的)。

立案成功后,本院将出具一张外网信息告知书。当事人可通过登录《浙江法院公开网》(网址:http://www.zjsfgkw.cn/)的案件查询窗口。输入需要查询的案号及法院提供的查询密码进行查询。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人民法院对待违法滥诉行为,有哪些制裁措施?

(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

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

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其他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秉公办案是法院的职责。为促进人民法院廉洁执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提出下列遵守的事项:

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尊重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涉案反映的,可通过正常途径公开进行。不得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以打听案情、转递材料、说情打招呼、提出实体处理或倾向性意见等形式对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施加不当影响。

如存在上述干预审判的行为,法庭将记录在案,向其他当事人公开,并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

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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