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衢江区法院 » 廉政经纬 http://www.qzqjfy.gov.cn Thu, 07 May 2026 06:41:10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3.23 衢江法院举办“廉政警示教育”公众开放日 http://www.qzqjfy.gov.cn/?p=4090 http://www.qzqjfy.gov.cn/?p=4090#comments Tue, 30 Jun 2015 06:46:21 +0000 http://www.qzqjfy.gov.cn/?p=4090  

6月30日上午,衢江法院在一号审判庭举办以“廉政警示教育”为主题的公众开放日活动,衢江区卫生、文教系统的干部职工、武警消防官兵及其他群众130多人参加了活动。活动中,大家旁听了先后担任过衢江区峡川镇中心学校、莲花镇初级中学、高家镇初级中学校长的余某受贿罪一案的庭审。

被告人余某在担任“三校”校长期间,先后收受了校事工程承包者等人的“红包”共计156600元,并为送“红包”者在承接工程或经营业务中提供方便、谋取利益。此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被告人余某在庭审陈述时扼腕忏悔,剖析自己的犯罪原因:平时学习不够,法治观念淡薄,缺乏敬畏之心;自我要求放松,耐不住清贫,守不住底线;学校运行机制、财务监管工作的漏洞,导致自己大权独揽……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活动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此次活生生的警示教育对自己触动很大,我们一定要以此为戒,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时刻敬畏权力,敬畏法律,敬畏职场,敬畏生命,敬畏家庭和自己的父母亲人,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廉政建设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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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qzqjfy.gov.cn/?p=451 http://www.qzqjfy.gov.cn/?p=451#comments Wed, 27 Aug 2014 06:33:07 +0000 http://www.xiangxiang.info/qjfy/?p=451 法发〔2009〕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 8日起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肃人民法院工作纪律、确保“五个严禁”规定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破产管理等单位人员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制度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

第四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辅助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

第五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是指在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等活动中徇私情、谋私利,与相关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第六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

第七条 人民法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及时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进行核查。一经核实,需要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决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政工部门根据院党组的决定,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履行组织处理手续。

第十一条 需要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分别按照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移送相关司法部门。

第十二条 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受到处理的人员,当年考核等次应当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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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解决“酒局”、“牌局”等问题的通知 http://www.qzqjfy.gov.cn/?p=449 http://www.qzqjfy.gov.cn/?p=449#comments Wed, 27 Aug 2014 06:30:51 +0000 http://www.xiangxiang.info/qjfy/?p=449 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

切实解决“酒局”、“牌局”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纪委,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

省委提出严肃整治“酒局”、“牌局”等问题以来,全省各地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贯彻落实,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仍有少数单位和干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变着法子组织和参与“酒局”、“牌局”。如有的在单位食堂、内部招待所、农家乐等场所搞变相的大吃大喝,有的以干部调整、岗位变动等名义用公款聚餐,有的用会议费、印刷费、办公用品等发票冲抵公务接待费用等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巩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成果,切实防止“酒局”、“牌局”等问题的反弹、回潮,现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省各地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条办法”和“六个严禁”等有关要求,在公务活动中严禁组织或参与“酒局”、“牌局”,切实做到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提供各类烟酒;同城一律不准安排公务用餐;下基层工作时一律不准接受宴请和夜宵;一律不准借干部调整、岗位变动等名义用公款安排宴请和聚餐;一律不准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或者在单位食堂、内部招待所、农家乐等场所搞变相的公款大吃大喝;一律不准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上班时间、工作日午休和公务出差期间一律不准参与打牌、打麻将等活动。

二、全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作风建设有关要求,自觉远离“酒局”、“牌局”,把主要精力用在工作上,把业余时间用在学习上,努力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和交往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领导干部不得组织由本人支付费用,有同事、下属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的聚众酗酒,参加其他私人聚会(休闲娱乐活动)和自费餐叙也应注意形象,不能失态,不劝酒、不醉酒、不酗酒,更不得酒后驾车、酒后滋事。参加休闲娱乐活动要区分场合,把握分寸,不得出入私人会所、不得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要自觉弘扬优良传统,践行新风正气,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树立良好形象,以优良党风带动民风社风。

三、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整治“酒局”、“牌局”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担负起抓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认真抓好《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贯彻执行,从严要求,从严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着力引导党员干部强化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打消少数人的侥幸之心、观望之念,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来。要结合实际,深入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在解决“酒局”、“牌局”等“四风”问题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严明纪律,以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早打招呼,早提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省委要求,对参加“酒局”、“牌局”问题进行深刻检查,并作为专题民主生活会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重要内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自觉带头落实的同时,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要加强正风肃纪,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党员干部组织和参与“酒局”、“牌局”以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问题。对有违反上述规定和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性质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中共浙江省纪委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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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法院廉政教育学习快讯 http://www.qzqjfy.gov.cn/?p=444 http://www.qzqjfy.gov.cn/?p=444#comments Wed, 27 Aug 2014 06:27:58 +0000 http://www.xiangxiang.info/qjfy/?p=444 衢江法院

廉政教育学习快讯

第二期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监察室编             2014年7月4日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请全体干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关于“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的要求,特对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落实主体责任的体制机制

1.明确责任划分。院党组要切实担负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做廉洁从政的表率。其他党组成员和院级领导干部要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本院机关各内设部门及地方各级法院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2.健全领导体制。调整充实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细化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办事机构成员单位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要经常听取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分析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3.强化工作措施。院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院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定期向中央和中央纪委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党组书记要不定期地向中央纪委书记当面汇报本院党组和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4.层层传导压力。进一步明确党组书记、其他党组成员和院级领导干部、机关各内设部门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及工作方式,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做到“看好自家人,守好自家门”。

5.细化任务分工。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并将本院承担的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机关各内设部门,同时要加强与任务牵头及协办单位的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6.完善考评机制。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本院各内设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考核。突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在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绩效考核中的重要地位,加大考核评价意见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权重。

7.强化责任追究。抓紧完善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对本院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实行“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对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对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着力防范选人用人中的腐败问题

8.优化用人标准。以加强个人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为重点,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措施方法。合理界定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范围。科学确定权重比例,全面衡量得票与实绩,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当老好人、拉票贿选等问题。

9.强化用人把关。把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到干部选任工作的各项程序和具体环节之中,充分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把关作用。在干部动议、确定考察人选、确定拟任职人选等环节,要继续坚持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听取派驻纪检组和内设监察部门、机关党组织意见,党组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共同酝酿,考虑成熟后再提交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机制。

10.强化用人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进一步健全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干部选任纪实制度和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用人权的正确行使。

11.严查用人腐败。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干警反映的用人不正之风和用人腐败问题要及时组织力量核查,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在本院机关及各级人民法院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三、持之以恒深化作风建设

12.坚持常抓不懈。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松,持之以恒地推进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从小事抓起、从细节入手,及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四风”问题。

13.坚持以上率下。院党组成员和其他院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反对“四风”,凡要求机关干警做到的,自己要带头做到。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领导干部生活保障制度,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做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不搞特权的表率。

14.强化制度约束。进一步完善机关的内部管理制度,细化财务报销审批程序,严把公款报销关。督促机关干警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本院制定的《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以及国内公务接待、公务出差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坚决刹住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

15.整治顽症痼疾。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治理活动,坚决整治司法活动中的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现象和队伍管理中的庸懒散奢现象,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将其中的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16.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进一步健全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各种制度规范,研究制定约束干警业内外行为、促进作风转变的铁规禁令,积极探索公务接待、公车配备、因公出国(境)等信息公开制度,以整体配套、严密完备的制度机制防止不正之风滋生和反弹。

四、不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

17.创新监督机制。针对审判执行权运行的规律和特点,着力打造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防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利益冲突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合理分权、公开示权、有效控权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打造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查究的监督防线,对审判执行活动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18.推进司法公开。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积极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将司法权运行的全过程置于案件当事人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19.强化党内监督。院党组要认真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函询约谈、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党组书记每年要向中央提交述廉报告。

20.加强协管监督。院党组要认真履行对地方高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监督责任,综合运用派员参加高级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约请高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到最高人民法院述职述廉、责令高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检讨责任、约谈高级法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各高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协管监督。

21.改进司法巡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巡查工作,做到聚焦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增强发现问题能力。加强巡查成果运用,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创新司法巡查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常规巡查、专项巡查等方式,实现司法巡查工作对机关各直属单位和地方高级法院的全覆盖。

五、严肃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

22.切实加强领导。院党组要把党要管党和从严治院作为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查案工作的领导,为查案工作提供人力物力保障。查办腐败案件要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要及时向中央纪委报告。要完善对法院系统查案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通过组织地方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集中办案、交叉办案等方式,加强对地方法院查案工作的统一指挥和指导监督。

23.突出查案重点。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把法院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和审判执行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案件作为查案工作的重点,尤其要严肃查处利用司法潜规则获取不义之财以及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24.拓宽线索来源。积极推动全国各级法院全部建立举报受理网站,并于年内实现四级法院举报网站联网对接。研究制定规范举报受理、线索核查的工作流程,明确举报线索与初核、立案、暂存、留存、了结的处置标准及程序,防止线索处置随意化。

25.坚持铁腕惩腐。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对发生在法院队伍中的腐败案件,无论涉及到什么人,无论涉及到多少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无例外。建立对下级法院纪律惩戒工作的审核把关制度,对下级法院查办不坚决、处理不到位的案件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也可将相关案件提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查处。

26.注重抓早抓小。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干警负责的态度,高度关注并全面掌握机关干警的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状况,对干警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并通过约谈、函询等方式,提醒干警对自身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加以纠正,防止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

六、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

27.支持职能转换。认真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不兼任其他职务。进一步明晰纪检监察部门与政治部、机关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把工作重心转换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28.充实监督力量。按照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健全纪检监察部门的机构设置,配齐配强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为纪检监察部门增配财务审计人员,在机关党委和机关各直属单位配备专职纪委书记。进一步加强廉政监察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在办案一线的日常教育和监督作用。

29.关心纪检干部。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纪检监察干部,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工作条件,激励他们坚守责任担当,在监督工作中敢于动真碰硬。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他们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

30.确保自身廉洁。完善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推动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纪监督权的行使加强监督。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的举报要优先核查、从严处理,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确保纪检监察队伍的自身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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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 http://www.qzqjfy.gov.cn/?p=442 http://www.qzqjfy.gov.cn/?p=442#comments Tue, 26 Aug 2014 06:23:04 +0000 http://www.xiangxiang.info/qjfy/?p=442 一、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及支付凭证;

二、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三、不准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月饼等年货节礼,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

四、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华铺张举办庆典、晚会等活动;

五、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等财物;

六、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七、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者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

八、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动;

九、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十、不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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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通报 http://www.qzqjfy.gov.cn/?p=439 http://www.qzqjfy.gov.cn/?p=439#comments Mon, 25 Aug 2014 06:20:14 +0000 http://www.xiangxiang.info/qjfy/?p=439 2014年8月18日至24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53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北京市

  北京市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西城区安监局副局长曹长春使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问题。曹长春在召开“安全生产执法业务培训工作会”期间安排参会人员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等活动,西城区纪委决定给予曹长春党内警告处分。

2.朝阳区安监局执法队科员孟凡标公车私用问题。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一队科员孟凡标驾驶公车带家人购物、送孩子上学,因公车私用问题,朝阳区纪委决定,给予孟凡标党内警告处分。

3.密云县河南寨镇东套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肖全来违反工作纪律问题。肖全来违反工作纪律在村集体财务账报销应由其本人负担的税款,经村党员大会讨论并报镇党委批准,给予肖全来党内警告处分。

4.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庙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商秀荣大操大办孙子满月问题。商秀荣违反规定为其孙子大操大办满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北七家镇党委决定,给予商秀荣党内警告处分。(北京市纪委)

  天津市

  天津市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市知识产权局公款旅游,给予局长助理郭文强党内警告处分。

2.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违反规定组织出国、出境,给予院党委书记李惠英党内警告处分、院长景金星党内警告处分、院纪委书记李帅青党内警告处分。

3.静海县梁头镇干部李增泰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天津市纪委)

  河北省

  河北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邢台市巨鹿县住建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刘彦峰,违反工作纪律,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违规发放各种补贴,给予该局局长盛玉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局班子成员及校办企业公司相关人员违纪所得。(河北省纪委)

  山西省

  山西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大同市左云县审计局局长闫传平违规借用企业车辆不予归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大同市广灵县二中副校长姜正杰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临汾市洪洞县大槐树镇王村党支部副书记张双记,未制止家人为其孙办一周岁宴请,设宴9桌并收受礼金,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临汾市安泽县杜村乡窑上村党支部书记吕海生,为儿子过三周岁生日并收受礼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山西省纪委)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包头市强戒所五大队教导员白云堂,因醉驾肇事,给予白云堂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

2.包头市土右旗将军尧镇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李新宽,因“吃空饷”,给予李新宽行政降级处分。

3.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昆区大队副大队长王军,因在上班工作时间内玩手机、看视频,给予王军行政警告处分。

4.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昆区大队车管分所所长李津,因在上班工作时间内玩手机、看视频,给予李津行政警告处分。

5.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昆区大队车管分所主任科员赵金兰,因在上班工作时间内玩手机、看视频,给予赵金兰行政记过处分。

6.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旅游服务中心职工那木拉,2014年7月2日下午,因无故脱岗,给予那木拉行政警告处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辽宁省

  辽宁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大连市长海县养老中心主任谢翠屏,虚开发票套取现金为职工发放福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本溪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秘书长赵伟东,公款发放福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丹东东港南纬村党支部书记田世昌,公款旅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丹东东港南纬村主任于贵明,公款旅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丹东东港龙王庙镇卧虎村党支部书记兼主任于天顺,公款旅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乌朝屯村主任孟庆军,操办饭店开业庆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辽宁省纪委)

  吉林省

  吉林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德惠市教师进修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裴福山以发放教师节、中秋节补助名义违规发放“过节费”问题。2014年5月,德惠市纪委给予裴福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款。

2.吉林市第二高级中学设立“小金库”、违规发放补助、组织教师旅游问题。2014年4月,吉林市纪委给予该校校长郭东晓及该校党委书记、副校长杜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款。(吉林纪委)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绥化市青冈县连丰乡卫生院院长冯玉强违反财经纪律,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2.七台河市新兴区棚改办主任董戍借开会之机公款旅游,受到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3.伊春市新青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贾垂印违规发放福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业局会计核算中心主任高臣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处分。(黑龙江省纪委)

  上海市

  上海市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青浦区白鹤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组织教师考察活动时,擅自改变青浦区教育局审批的学习考察线路,赴广西公款旅游,期间通过旅行社办理出境手续,至越南旅游,人均费用7700元。该校党支部书记、校长孙永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免去党支部书记、校长职务,孙永明及相关人员退缴全额费用。(上海市纪委)

  江苏省

  江苏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溧阳市委常委、江苏中关村(000931,股吧)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闵建平、市水利局局长张旭平(副处级)和交通局局长陈波涛违规接受宴请,闵建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张旭平、陈波涛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

2.溧阳市委办公室主任王新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周文光等党员干部违规接受宴请和公车私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常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周学成违规赠送节礼和公款吃喝,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张瑞晨违反工作纪律,上班时间打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5.泰州市姜堰区台办综合科科长李再君与姜堰区沈高镇人武部副部长韩锁林、沈高镇项目办副主任陈卫华违反工作纪律,上班时间打牌,李再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韩锁林、陈卫华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江苏省纪委)

  浙江省

  浙江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嘉兴市海宁市临杭新区建设管委会社会管理部部长戴晓东,因违规接受娱乐活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马目社区党委委员周养平,因工作时间赌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马目社区宫前经济合作社社管会社长赵养峰,因工作时间赌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浙江省纪委)

  安徽省

  安徽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寿县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程卫东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东至县花园乡原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陈胜利公车私用,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办事处杜集社区党总支书记杨宗华违规大操大办女儿婚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全部退还。(安徽省纪委)

  福建省

  福建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建宁县国土资源局违规用公款购买、发放节礼,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黄呈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责令收回并上缴与所发放物品等额钱款。

2.周宁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叶琦组织变相公款旅游,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责令所有参与人员将违纪款项上缴国库。

3.仙游县龙华镇正科级干部王滨强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福建省纪委)

  江西省

  江西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新余市渝水区粮食局副局长肖勇斌违规为儿子操办婚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吉安市吉水县工商联主席李静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抚州市崇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震球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赣州市兴国县卫生局副局长谢兰茂收送节礼,受到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5.赣州市寻乌县罗塘中学校长兼党支部书记蓝碧波滥发津补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江西省纪委)

  山东省

  山东省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济南市历下区建筑新村街道人大工作室主任李红军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由其个人承担公车私用产生的费用。

2.济南市章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二大队工作人员王传耀公车私用,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由其个人承担因公车私用产生的费用。

3.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凤台村党委书记乔联军收受其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教办主任张韶林违规收受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在全区通报。

5.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前石梁头村村委主任苗传玉违规发放加班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临沂市郯城县民政局科员李峰上班期间上网玩游戏,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被通报批评。

7.滨州市无棣县水湾镇政府驾驶员仝德彬得知所驾驶公车列入拍卖计划后,私自更换配件从中获利,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8.菏泽市成武县农商银行智楼支行行长任文波、金城支行行长邵先争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县农商银行被通报批评。(山东省纪委)

  河南省

  河南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郑州市农林科学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栗进朝,党委委员、组宣人事科科长张鸿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公款旅游,栗进朝、张鸿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参与旅游人员均摊旅游费用。

2.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建设科科长于同胜在某企业兼职取酬,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违纪所得予以追缴。

3.淅川县第五小学校长熊新富大操大办儿子婚礼,违规收受礼金,淅川县教体局免去其校长职务,教体局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将违规收受礼金逐笔退还。(河南省纪委)

  湖北省

  湖北省通报1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武汉市江岸区司法局副局长周联友及家属一元街正科级干部张艳华违规操办儿子婚事。周联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职;张艳华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2.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石咀村党总支副书记钟起斌违规操办儿子“生日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小学校长汪卫违规操办儿子“生日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王家湾村党支部书记涂海华违规操办儿子婚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宜都市枝城路政中队中队长郑方新违规操办岳父“生日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当阳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副主任、一级警督刘杰违规操办女儿婚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监利县城市客运管理所副所长付亚违规操办女儿“升学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8.沙洋县曾集镇教育总支书记康承雄违规操办女儿婚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通城县水利局关刀镇水利管理站站长黎小年违规操办孙子“出生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纤维检验局总工程师夏杰违规操办女儿“生日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1.利川市团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团主席谭长玖违规操办母亲丧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仙桃市血站科员夏华红违规操办儿子“升学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3.仙桃市陈场镇计生办公职人员唐勇违规操办儿子“升学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4.潜江市广华派出所民警、二级警员、二级警司鄢驰违规操办婚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5.潜江市总口管理区陶河岭办事处党支部书记、主任吴红卫违规操办女儿婚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6.天门市九真镇苗咀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张卫平违规操办孙女“满月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湖北省纪委)

  广东省

  广东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部部长胡传定违规公款消费问题。胡传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购买发放到单位或个人的所有物品按价退缴。

2.深圳市城管局环卫处处长吴学龙公款大吃大喝问题。吴学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汕头市国资委副主任柯华雄违规使用公车问题。柯华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佛山市实验中学校长姚安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姚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湛江市赤坎区法院民二庭庭长陈小龙违规接受宴请问题。陈小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审判岗位。

6.清远连州市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副主任曾仕成违规接受宴请和收受财物问题。曾仕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广东省纪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柳州市鱼峰区园林绿化管理所所长李樑同意本所全体职工收受由私营企业负责人赠送的月饼券,发放购物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

  海南省

  海南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东方市新龙镇龙北村党支部书记何其波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万宁市龙滚镇副镇长杨汶锦(又名“杨文聪”)违规兼职取酬,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3.白沙黎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庄平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其正科级待遇被取消,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海南省纪委)

  重庆市

  重庆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长寿区龙河镇卫生院、龙河镇合兴卫生院用公款购买并向干部职工发放购物卡,龙河镇卫生院原党支部书记、合兴卫生院原院长刘光伦(现任区结核病防治所党支部书记、所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现任职务;龙河镇卫生院工会主席王华、龙河镇合兴卫生院财务人员李红梅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云阳县龙洞镇坝上村综合治理专干管世检违规为其女儿举办满月酒,受到免职处理。(重庆市纪委)

  四川省

  四川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广元市苍溪县职业中学工会主席赵中荣在组织订购高考复习资料过程中,向供应商收受好处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乐山市井研县妇幼保健院党支部书记、院长廖九林上班时间驾驶公车到咖啡厅与社会人员打麻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3.南充市仪陇县教育局工作人员蒋理违规举办升学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四川省纪委)

  贵州省

  贵州省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安顺市普定县马场镇马场中学教师李树鑫违规操办乔迁酒席,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教师方玉梅违规为其女儿操办升学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科协副主席程国刚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被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和年终目标考核奖。

4.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大用镇副主任科员黄永萍上班时间脱岗,被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和年终目标考核奖。

5.毕节市大方县牛场乡乐公村党支部副书记周世林违规操办“搬家酒”,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礼金。

6.毕节市大方县公路管理所计划财务股股长申冀川工作日中午饮酒,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毕节市大方县大山乡光华村村委主任张富均违规操办“寿宴”,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礼金。

8.毕节市黔西县农牧局植保站站长蒋勇违规操办“搬家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站长职务。(贵州省纪委)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通报3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日喀则市谢通门县农牧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边巴普尺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拉萨市公共安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达瓦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留用察看一年。

3.那曲地区那曲县那曲镇罗布热地居委会代理书记伍金次仁公款参与娱乐消费问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那曲地区聂荣县发改委主任尼玛次仁公款参与娱乐消费问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5.区商务厅科员刘时雷违反保密规定,受到通报批评,扣发半月工资。

6.阿里地区司法处副主任科员涂俊红维稳巡逻期间喝酒、导致打架斗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7.山南地区洛扎县拉郊乡办事员郭浩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降级处分。

8.山南地区洛扎县洛扎镇办事员冯鑫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9.昌都地区公安处出入境管理支队支队长阿旺次仁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昌都地区公安处巡警支队75医院便民警备站站长布穷为女儿举行婚礼、大操大办,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11.昌都地区江达县德登乡德登寺管理委员会警务室干警张嘉贝假满逾期不归、旷工达41天,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12.昌都地区江达县字嘎乡觉乃寺管委会干警孙佳梦擅自离岗、旷工达51天,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13.昌都地区江达县邓柯乡人民政府办事员陈乾辉擅自离岗、旷工达61天,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14.昌都地区江达县人大办公室主任张将擅自离岗、旷工达182天,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15.昌都地区江达县玉龙派出所副主任科员泽仁群培违反维稳值班制度,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6.昌都地区江达县周转房警务站负责人仁青拥宗擅自离岗,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7.昌都地区江达县麦冬警务站民警拉巴卓玛擅自离岗、脱岗达20天,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18.昌都地区江达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江达县同普乡吉巴村驻村工作队队长)次成卓玛擅自离岗,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9.昌都地区地委党校副主任(江达县同普乡江巴村驻村工作队队长)永生擅自离岗、脱岗,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0.昌都地区江达县药监局局长(江达县江达镇瓦许村驻村工作队队长)尤鲁燕擅自离岗、脱岗,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21.昌都地区贡觉县本协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白玛久美擅自离岗、脱岗,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2.昌都地区贡觉县安监局局长(贡觉县相皮乡巴普村驻村工作队队长)付永东擅自离岗、脱岗,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23.昌都地区贡觉县公安局科员(贡觉县相皮乡巴普村驻村工作队队员)李强擅自离岗、脱岗,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24.昌都地区贡觉县相皮乡色嘎村文书李世刚擅自离岗、脱岗,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25.昌都地区贡觉县相皮乡人民政府科员(贡觉县相皮乡嘎托村驻村工作队队长)次吉达瓦擅自离岗、脱岗,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6.昌都地区贡觉县莫洛镇米来村文书旦真旺姆擅自离岗、脱岗,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7.昌都地区贡觉县莫洛镇德麦村党支部书记普布次仁擅自离岗、脱岗,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8.昌都地区贡觉县住建局副主任科员(贡觉县莫洛镇果普村驻村工作队队长)巴桑卓玛擅自离岗、脱岗,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9.昌都地区贡觉县莫洛镇觉龙村党支部书记李树红擅自离岗、脱岗,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0.昌都地区贡觉县沙东乡果麦村党支部书记吴推强擅自离岗、脱岗,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西藏自治区纪委)

  陕西省

  陕西省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宝鸡市金台区文物旅游局旅游股干部赵小平,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白瓜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乔小东,违规安排亲友免费参观,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渭南市韩城市西庄镇人大主席许建兴,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延安市延川县交通局党委书记冯瑞,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诫勉谈话。

5.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花龙镇村党支部书记孙克雄、会计孙克武,挪用公款,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6.汉中市西乡县农产品(000061,股吧)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主任王飞杰,公车私用,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7.安康市旬阳县科技局职工李胜军,违反公车管理规定,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8.商洛市商州区沙河子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翟红卫,违规给职工发放月饼等物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陕西省纪委)

  甘肃省

  甘肃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街道九州中路社区书记、主任杨小建,伪造虚假楼院长之名骗取、截留楼院长补贴。兰州市城关区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杨小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

2.张掖市山丹县清泉镇东街村党支部书记钟诚,违规发放补助、组织公款旅游。清泉镇党委会决定给予钟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违规资金。

3.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街道人大工委主任高岳魁、原副主任陶鸿平,报销个人旅游费用。白银区纪委决定给予高岳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陶鸿平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退回违规报销费用。

4.天水市甘谷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采取不正当手段违规收费。甘谷县纪委决定给予甘谷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运管所所长陈胜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还违规收费。

5.天水市张家川县刘堡乡党委书记马宝华、乡长王江涛,违规用公款购买香烟。张家川县纪委决定给予王江涛党内警告处分,对马宝华进行诫勉谈话。

6.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下属物业公司党支部书记张银、经理龚恒鹏,公款组织职工聚餐,发放端午节补助费。局党委会决定免去龚恒鹏物业公司经理职务,给予党支部书记张银党内警告处分。(甘肃省纪委)

  青海省

  青海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西宁市大通县自来水公司违反规定公款旅游问题。2014年6月14日至7月5日,大通县自来水公司先后组织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共25人分两批赴井冈山接受红色革命教育培训学习,途中绕道到庐山、婺源旅游,期间共花费公款70345元。大通县纪委研究决定,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县自来水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陈有忠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西宁市大通县社保局违反规定公款旅游问题。2014年4月8日至19日,大通县社保局部分工作人员借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工作名义,赴海南、广西、福建和江西等地公款旅游,期间共花费24763.23元。大通县纪委研究决定,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大通县社保局党支部书记、局长马进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青海省纪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巩留县妇幼保健院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公款旅游,该妇幼保健院院长刘莲芬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塔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爱国社区主任胡金花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辖区居民购物卡及健身器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3.吉木乃县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王海宝违反规定发放补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发放补贴款予以收缴。

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违规收受下属企业运动服,对巴州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明岱、局长张玉珉、纪检组长冯启江进行诫勉谈话,对巴州国土资源局违纪问题在全区国土系统通报批评,收受的运动服款全部退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一师二团治安员祁和平违反工作纪律,受到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2.七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侯伟违反工作纪律,受到通报批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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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qzqjfy.gov.cn/?feed=rss2&p=439 0
全国查处违反中央规定精神典型案件通报三 http://www.qzqjfy.gov.cn/?p=437 http://www.qzqjfy.gov.cn/?p=437#comments Tue, 12 Aug 2014 06:14:55 +0000 http://www.xiangxiang.info/qjfy/?p=437 2014年4月21日至25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74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教育部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卢俊杰,现任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副研究员。2013年1月中旬,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组织29名干部在营口市一酒店召开寒假工作交流会,期间用公款支付温泉门票7540元。2014年4月8日,东北大学研究决定,给予卢俊杰行政警告处分,温泉门票费用由相关人员个人支付。

北京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北京市密云县第六中学组织公款旅游。2013年7月,校党支部书记、校长邓德栩带队,组织教师及部分家属赴宜昌等地公款旅游。密云县纪委决定给予邓德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中心小学私设“小金库”。2007年6月至2014年2月,校党支部书记、校长王得印私设“小金库”,涉及金额68万余元,用于走访相关人员、支付职工奖励补助等支出。密云县纪委决定给予王得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海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松江工业区燃气经营有限公司以业务考察为名公款出国(境)旅游,给予公司总经理顾校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总经理职务。

2.上海市曹杨第九中学组织赴外地公款旅游,给予校长兼党支部书记赵之平党内警告处分。

3.上海京康机械维修有限公司违规擅自将经营过程中部分劳务管理及废旧物资处置收入列入工会经费,用于工会活动等,给予公司经理邱锡华行政记过处分和免职处理。

4.上海巴士客车维修有限公司宝山修理分公司违规设置“账外账”,用于业务招待支出、职工福利费发放等,给予公司经理张国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其经理职务;给予公司党支部书记陈志钧党内警告处分。

5.2013年10月8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社区检察科副科长、检察员陈锐,擅自驾驶警车至某小学,接因台风停课的孩子回家,给予陈锐行政警告处分。

天津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居民科科长朱福海为儿子办婚礼敛财问题。给予朱福海党内警告处分。

2.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距城堡村委会滥发补贴、误工费问题。给予村党支部书记张福禄留党察看处分;村委会主任李术亮留党察看处分;村党支部副书记李杰党内警告处分。

重庆市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重庆市荣昌县盘龙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晏礼旗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吃请及娱乐活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浙江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郑雪忠,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南门社区党支部书记,因违规发放津补贴,2014年3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项建松,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党委书记、经济联合社董事长,因违规发放津补贴,2014年3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华衡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华家垫村党总支委员、村委会主任,因接受利益相关单位邀请外出旅游以及违规发放津补贴,2014年3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李卫杰,浙江省嘉兴市工商局港区分局副局长兼嘉兴港区市场发展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因公款大吃大喝,2014年4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邓辉土,浙江省衢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总经理,因大办婚丧喜庆,2014年4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中国电信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中国电信襄阳分公司车辆驾驶员刘长青公车私用,公司对刘长青处以扣罚绩效工资1000元,责令其赔付当日车辆行驶里程费44元,并扣罚相关责任领导2000元绩效工资;襄阳市纪委监察局对襄阳分公司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作书面检查。

2.中国电信河南信阳公司纪委于3月份接到信访举报,反映光山县公司经理李钧在2013年12月公款吃喝,经查属实,信阳公司免去李钧县公司经理职务,全市通报批评,并由其本人承担宴请所产生的费用896元。

 青海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海南州贵德县河阴镇居委会党总支书记张宗义上班期间打麻将问题。2014年2月18日下午,张宗义上班期间在公共场所打麻将,造成了不良影响。经贵德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报请县委同意,决定给予张宗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海南州共和县江西沟乡卫生院职工冶晓青违反工作纪律问题。自2011年10月以来,冶晓青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经院方多次教育警告,仍不遵守单位考勤制度,在单位造成不良影响。2014年4月15日,经共和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给予冶晓青降低岗位等级处理。

贵州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德江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吴乡中、合兴镇党委书记吴飞、德江烟草局局长熊承飞违规使用公车参加婚宴。德江县纪委监察局对吴乡中、吴飞、熊承飞进行诫勉谈话,公车费用由个人承担。

2.都匀市公路局管理段时圣存清明节违规使用公车。都匀市公路管理局给予时圣存行政记过处分,责令费用自理、作出书面检查。

3.贵定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聘用驾驶员蒋仕成、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黔南分公司贵定支公司驾驶员李康达清明节违规使用公车。贵定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对蒋仕成予以辞退,县纪委对该办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黔南分公司贵定支公司对李康达作待岗两个月并停发绩效工资处理。

福建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建瓯市瓯宁街道副科级干部兼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征迁办副主任张道旺违规操办儿子婚宴问题。2013年10月2日,张道旺在一酒店为儿子操办婚宴,宴请与其业务相关人员23人,违规收受礼金计11000元。建瓯市纪委给予张道旺党内警告处分,所收礼金予以收缴国库;建瓯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免去其征迁办副主任职务。

2.秀屿区埭头镇司法所所长谢飞雄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3年9月13日,省暗访组督查干部签到及在岗在位情况,发现谢飞雄在上午签到时,将下午的签到表一并签完。秀屿区监察局给予谢飞雄行政警告处分。

3.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联岩村党支部书记林贤兰公款娱乐消费问题。2013年11月30日,林贤兰利用公款到KTV娱乐消费2100元,调查中还发现其他违纪问题。泉港区纪委给予林贤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令其承担相关费用。

安徽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萧县县委政法委综治办督导股股长刘志勇私自驾驶警用车辆送孩子上学,萧县监察局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潜山县经信委副主任王乐明工作日午间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并饮酒,潜山县纪委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芜湖县市容管理局城市监察管理大队、城管执法大队杨咸华工作日午间饮酒,并醉驾造成事故,芜湖县纪委决定,给予杨咸华开除党籍处分;芜湖县市容管理局决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江苏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违规发放福利问题。2013年9月,该中心党支部书记乔明吾未经批准擅自决定给每个职工发放2000元的“中秋夏令用品”,共计90000元。港闸区纪委给予乔明吾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追缴违规发放的钱款。

2.南通市市区涵闸管理中心违规发放奖金问题。2013年12月26日,该中心主任朱福如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决定以“创省档案工作二星级测评奖”的名义,给单位职工发放奖金共计134750元。南通市水利局给予朱福如行政警告处分,并全额追缴违规发放的钱款。

3.南通市如皋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章海林、科员陆平工作日午间饮酒等问题。2013年8月12日,章海林、陆平二人接受某食品公司午宴并饮酒。当日下午,陆平接受某钢结构公司邀请,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并与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章海林行政警告处分,如皋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陆平行政记大过处分。

广西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桂林市灌阳县黄关镇党委书记莫家斌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经查,2012年9月,莫家斌未经审批,同意镇里购买一台价格为17.88万元东风悦达起亚越野车。2013年7月,灌阳县纪委对此问题进行查处,对莫家斌诫勉谈话,责成黄关镇将违规购买的车辆进行拍卖处理。2013年9月18日,莫家斌召集党政班子会议决定,由黄关镇政府以每年2万元、租期11年出资22万元反租该车,作为镇党委、镇政府公务用车。经研究,灌阳县委常委会决定,给予莫家斌撤销灌阳县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黄关镇党委书记职务。

2.防城港市财政局违规发放购物卡给干部职工购买运动服问题。2013年6月,防城港市财政局召开局党组会议,决定以工会名义举办职工运动会,并按每人3000元标准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运动服等物品。局办公室主任周曦惠,在未经请示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将为干部购买运动服变更为发给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每人3000元购物卡,聘用人员每人1000元购物卡,共计289000元。该局纪检组长池权锋作为该局分管工会的领导,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和严格把关,导致了该局违规发放购物卡给干部职工购买运动服问题的发生。经防城港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防城港市委常委会批准,给予池权锋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周曦惠党内警告处分;对发给干部职工的购物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防城港市东兴市财政局副局长黄一蹇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经查,2013年12月27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李守望(原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大同石材厂负责人)和同乡李銮斌(现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大同石材厂负责人)因申请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希望得到东兴市财政局副局长黄一蹇的帮助而邀请黄到KTV包厢唱歌娱乐。2014年1月16日,黄一蹇的该行为被网民陆续在网络论坛等曝光,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经东兴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黄一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贺州市富川县富阳镇国土所所长廖杰公车私用问题。经查,2014年4月16日下班时,未经批准,贺州市富川县富阳镇国土所所长廖杰将国土资源局配发给富阳镇国土所执法监察使用的五菱鸿途面包车(桂JGT008)开回其住所停放,2014年4月17日8时开回富阳镇国土所上班。富川县国土资源局给予廖杰行政记过处分。

广东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执法队杨新文、莫南、陈汉春、朱经林、郑锦香、李佳才等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的规定,杨新文、莫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汉春、朱经林、郑锦香、李佳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江门市恩平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司机潘乃恒,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办理私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茂名市化州市地税局纳税服务股股长李志锋,违规使用公车造成车辆被盗,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4.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上圩村党支部书记赵亚英,大操大办儿子婚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吉林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乾安县所字镇所字村党支部副书记尹向文违规操办女儿婚宴,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乾安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尹向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长春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违规购买处置车辆,长春市纪委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长春市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主任娄俊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通榆县住建局规划办副主任杨春富公车私用,通榆县纪委给予杨春富党内警告处分,对通榆县住建局局长刘宝辉诫勉谈话,对通榆县住建局规划办主任侯永生通报批评。

4.通化市二道江区人社局副局长兼党支部书记朱晓东组织工作人员在旅游区公款吃喝,通化市二道江区纪委给予朱晓东党内警告处分。

辽宁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张世俊,辽宁省大连公路路政管理局瓦房店分局副局长,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王辉毅,辽宁省大连公路路政管理局瓦房店分局副局长,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曲家都,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党工委组织部部长,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宋凯,辽宁省锦州市北镇沟帮子开发区规划办副主任,借乔迁之机大操大办,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新疆兵团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四师68团4连党支部书记王荣借给儿子操办婚事收受礼金问题。2013年10月,王荣为其子举办婚礼,办酒席56桌,收受礼金11万余元。68团纪委给予王荣党内警告处分。

2.七师127团16连干部参加吃请问题。2013年10月8日中午,16连书记汤金伟、连长张勇参加职工的吃请,酒后张勇与他人发生口角打架。127团党委责令汤金伟、张勇停职检查,参与吃请人员承担费用,在全团通报。

3.十三师红星二场林业工作站站长刘东林公车私用问题。2013年6月安排使用公车送为其女儿家装修的工人,11月用公车运送自家红枣。2014年3月红星二场纪委对刘东林立案调查。

4.三师小海子水库管理处武装部副部长顾小平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4年2月8日,顾小平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水库管理处责令顾小平在全体干部会议上作检查,扣发其当月绩效工资,在全处通报批评。

5.三师49团部分干部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4年2月10日至11日,1连副连长华大创、4连工会主席赵海菊、11连连长邱向军、16连副连长杨金德、18连副连长孙素江、18连连长助理王江辉等6人工作期间擅自脱岗。49团纪委责令上述6名干部作书面检查,在全团通报。

河南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桐柏县法院聘用司机秦占银违规使用警车问题。2013年9月25日,桐柏县纪委检查组发现县法院警车在县幼儿园接学生,聘用司机秦占银发现后抢夺检查组相机,在工作人员告知是县纪委检查时仍态度蛮横。县法院将秦占银辞退,追缴其使用公车费用,对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2.舞钢市农信联社用公款购买购物卡问题。2013年9月12日,舞钢市农信联社党委副书记、主任张国军安排办公室主任用公款购买大额购物卡。省农信联社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舞钢市农信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白建波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张国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公款集体聚餐问题。2013年2月1日,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下属正处级事业单位测绘地理信息院,组织全院职工在郑州市一酒店举办迎新春晚会,租用五辆客车集体乘车前往,并在晚会结束后集体聚餐,被新闻媒体曝光。经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研究,给予测绘地理信息院党委书记张云安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单位;对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测绘地理信息院退还公款支付的聚餐费用,聚餐活动费用由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分担支付。

4.濮阳市车管所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3年10月30日,濮阳市效能办联合“一创双优”活动办公室检查时发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服务大厅28号窗口工作人员协警韩文华、29号窗口工作人员民警杨欣,对办事群众态度生硬蛮横。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总支研究决定,给予杨欣通报批评,责令其在全体民警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对韩文华予以辞退。

5.鹤壁市淇滨区湘江社区刘爱新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3年10月16日,淇滨区纪委作风纪律督查组对区部分服务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进行检查,正在电脑上玩扑克牌的湘江社区工作人员刘爱新被发现后态度恶劣,拒不配合调查。淇滨区纪委给予刘爱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黑龙江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牡丹江市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泽光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1月10日,孙泽光在北京出差期间,违规使用信访专用值班警车,并被媒体曝光。牡丹江市纪委给予孙泽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集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扬等人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3年11月5日下午,集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扬工作时间召集副局长杨春富和干部蔡义波、董锐、赵宏光,在单位打麻将。双鸭山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刘扬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杨春富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蔡义波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董锐、赵宏光行政警告处分。

3.富裕县民政局违规发放福利问题。2013年中秋节,富裕县民政局违规给职工发放福利,合计5346元。富裕县委对民政局局长柏占臣作出免职处理,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柏占臣行政记过处分。

4.密山市二人班乡副乡长陈德文大办喜庆事宜问题。2014年3月22日,陈德文以乔迁为名,安排酒席13桌,违规收受礼金1.8万元。密山市纪委给予陈德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富锦市教育局职教科科长孙莹大办喜庆事宜问题。2013年8月15日中午,孙莹借子女升学之机,安排酒席20桌,违规收受礼金2万元。富锦市教育局给予孙莹党内警告处分。

内蒙古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董洁,呼和浩特市人社局办事服务大厅工作人员,2014年3月20日,在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服务大厅1楼12号窗口社保资金管理中心服务接待群众时,态度恶劣,给予董洁警告处分。

2.杜伟泉,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科科员,2014年3月20日,上班期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玩游戏、上网聊天,给予杜伟泉行政警告处分。

3.韩瑞、杨二玲,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2014年3月11日,土默特右旗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韩瑞迟到,服务态度生硬;旗社保局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杨二玲在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生硬,给予韩瑞、杨二玲行政记过处分。

4.李俊清,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民政局工作人员,2014年3月11日,在工作中不作为,且服务态度“生、冷、硬”,给予李俊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民政局政务服务大厅,2014年3月11日下午,乌拉特前旗民政局服务大厅有3人缺岗,后确认均为迟到。服务大厅门外有人贩卖票号,服务大厅内部秩序混乱。给予分管大厅的民政局副局长前德门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张宏、郄永艳、邬帅3名工作人员行政警告处分。

山西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张天龙,男,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交通局纪检组长,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4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刘全喜,男,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上双路村党支部书记,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2014年4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杨水平,男,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昌宁镇石涧村党支部书记,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2014年4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李艳侠,女,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水利防汛抗旱办副主任,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4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王会军,男,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工商局虒亭工商所所长,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4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宁夏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永宁县教育体育局杨和学区主任纳生国,违反规定为女儿大操大办婚宴。永宁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其违规收受的礼金。

2.平罗县陶乐镇原党委书记王秋云,为女儿大操大办婚宴。石嘴山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石嘴山市委免去其陶乐镇党委书记(副处级)职务。

3.西吉县司法局局长马建安,违规给单位职工发放加班补助和伙食补助。西吉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资金收缴县财政。

4.泾源县民政局原副局长马宝成,借机收受亲戚以外公职人员礼金。泾源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泾源县委免去其民政局副局长职务,责令退还违规收受的礼金。

5.中宁县工商联干部门仲军,上班期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购物网页,中宁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新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段金海和党支部副书记徐玉强,违规套取集体资金,组织公款旅游。银川市金凤区纪委分别给予段金海、徐玉强党内警告处分。

海南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2013年9月,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吴福荣同副局长李景波、潘少云等人商议决定,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向该局及下属的市渔政总站和三个分站共62名干部职工发放加班补助,总计37200元,从单位财政账户中支出。2013年10月,万宁市纪委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局党组书记、局长吴福荣党内警告处分。目前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已经全部退回。

2.昌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违规公款购买月饼问题。2013年8月30日,昌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林炽明主持召开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中秋节期间购买月饼发放给全院在职职工,所需费用在单位的业务收入经费中列支。9月16日,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将购买的1726盒月饼发放给全院在职职工和实习生,共花费56946元。2013年11月,昌江县纪委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党委书记文国华党内警告处分;省纪委对林炽明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检查。

3.海口市国土局工作人员黄运龙等工作拖沓问题。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海口市国土局工作人员黄运龙、吴艳红、杜海存、张燕娆在为服务对象办理土地权证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工作拖沓,导致办证过程一再拖延,办证时间超过规定期限。海口市国土局对黄运龙予以辞退,对吴艳红、杜海存、张燕娆作出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并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4.陵水县隆广中心小学违规组织教职工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6月,隆广中心小学以学习考察名义,通过旅行社组织该校8名教职工前往五指山、三亚旅游观光,期间没有安排任何学习考察活动。全程共花费20629元,从隆广中心小学培训经费中支出。2014年4月,陵水县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陵水思源实验学校(隆广中心小学由思源实验学校托管)校长陈聂图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县教科局给予隆广中心小学执行校长杜建军行政警告处分,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并对其他参与公款旅游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旅游费用由个人支付。

5.东方市三家镇红草村委会违规组织村干部公款旅游问题。2011年3月,东方市三家镇红草村委会组织村干部19人以考察名义在旅行社安排下前往华东五市旅游;2012年10月,该村委会再次组织村干部16人以同样名义通过旅行社安排前往香港、澳门旅游,两次费用共计140180元。2013年1月,该笔费用以“赴华东、港澳考察经费”名义在镇村财委托代理服务站报销。2014年2月,东方市纪委分别给予村党支部书记赵永奇、村委会主任张明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旅游费用由个人支付。

6.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文山村村干部索要好处费问题。2010年8月,海口市新坡镇文山村村委会干部周克泽、周道江、周朝道、周庆友、周克伟、周道山、周志雄、吴清燕8人在出租集体土地过程中,以在土地租赁合同书上签字为由,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索要好处费,每人分得5万元。2013年11月,海口市龙华区纪委分别给予以上8人开除党籍处分。

湖南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湘潭市湘潭县分水乡计生办工作人员丁虎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财经纪律,2012年以来擅自收取分水乡虎形、豪头、石桥、分水等村社会抚养费2.6万元未入账,2013年8月至今无正当理由未上班。分水乡党委对丁虎作出辞退处理。

2.湘乡市中沙镇国土所所长颜阳林贪污28000元,挪用资金155100元;违规给国土所工作人员发放补助66000元。湘乡市纪委给予颜阳林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3.湘乡市棋梓镇小罗村党支部书记曾伏清为其子操办婚宴,婚宴当天共计办两轮酒席,合计83桌。棋梓镇党委给予曾伏清党内警告处分,并将违规收受的红包礼金上交镇纪委。

4.韶山市永义乡韶南村村支委原委员、村委会原主任周强换届贿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4万元,侵占村集体财产21239.8元,非法牟利63300元。永义乡党委给予周强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联合村村委会委员高瞩在落实危房改造政策过程中,没有通过集体鉴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流程,存在资格审查不严、监督检查不力等问题,造成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大量流失。岳塘区纪委给予高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周智业在担任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桐梓村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30余万元。雨湖区纪委给予周智业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2013年11月中旬,利川市烟办分三批组织市烟办工作人员、部分乡镇分管烟叶生产的领导及市烟草公司部分职工共计32人,按照5400元/人的标准,赴四川等地公款旅游,共计花费11.88万元。利川市纪委给予市烟办主任肖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市烟办副主任杨兴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市烟叶分公司副经理吴卫国党内警告处分,旅游费用全部由参与人员自行承担。

2.2012年3月,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原局长韩林以神农架林区贸促会的名义,未经审批购置一辆超标公务用车。神农架林区纪委给予韩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违规配备的车辆。

3.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徐岗,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违反工作纪律,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给予徐岗行政记过处分。

4.2013年3月,咸宁市通城县大坪乡计生办副主任黎勇与北港镇计生办主任吴华斌、计生办副主任吴文豪、计生办党支部书记胡志球、计生专干张干上班时间在北港镇计生办三楼张干的住房内,用扑克牌进行赌博。通城县纪委给予吴文豪、张干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吴华斌、黎勇、胡志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2014年3月7日17时,襄阳市南漳县涌泉中学校长庹正虎、副校长刘海、县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干部李先锐、县卫生监督局干部曹贵成在该县九集镇一农家饭庄“带彩”打牌。南漳县纪委给予庹正虎、李先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刘海、曹贵成党内警告处分。

6.2013年底,十堰市房县移民局局长樊恭应用公款购买超市购物卡43500元用于发放干部职工福利,给每人发放香油20斤、12年白云边酒一件,共计77100元。房县纪委给予樊恭应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县移民局将违规发放的购物卡和物品折算成现金交回单位财务。

山东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鱼台县委书记李志红违规使用车辆和安排公款送节礼、聚餐饮酒,省纪委给予李志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济宁市纪委对县委副书记、县长宫振华进行诫勉谈话。

2.宁阳县政府违规配备使用超标准车辆,县委副书记、县长黄正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柳齐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免去现任职务。

3.淄博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市油区办主任周献珍违规借用公车并私驾私用,周献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蒙阴县人口计生局副局长王孝常操办女儿婚礼收取礼金,王孝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乐陵市盐务局违规发放福利补助,该局局长吕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局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该局局长邵云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江西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江西省公路管理局调研员、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周连老,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财政所所长李根祥,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电影公司经理黄志方,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第二小学校长吴维国,公款旅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公款旅游费用上缴市财政。

5.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金谷风,公车私用,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6.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城内动物检疫站职工陈松荣,公车私用,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新疆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资委副调研员、温泉县发改委主任朱信云公款购买赠送购物卡问题。2014年1月18日,朱信云用公款在乌鲁木齐市购买18651元的购物卡用于送礼。朱信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阿拉山口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曹春华公款购买赠送高档烟酒问题。2013年3月,曹春华借支单位公款在乌鲁木齐市购买12000元的高档烟酒用于送礼(因故未送出)。2013年12月31日,曹春华虚开了12000元的办公用品发票在其单位入账报销,冲抵其此前借支公款。曹春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洛浦县交通局原副局长艾力亚尔·道来提违反住村工作纪律问题。2014年3月,艾力亚尔·道来提在担任住萨喀力村工作组组长期间,两次带头聚餐饮酒,擅自挪用工作组伙食费购买食材,并向村干部索要土特产,在当地干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艾力亚尔·道来提被免去县交通局副局长和住萨喀力村工作组组长职务,并在洛浦县通报批评。

4.鄯善县畜牧局副局长杨玉锋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3月26日,杨玉锋一行3人在南疆出差期间,用公车到喀什香妃墓旅游。杨玉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公车私用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5.疏附县布拉克苏乡中心卫生院铺张浪费问题。2013年6月,布拉克苏乡中心卫生院为迎接在该院召开的疏附县社会事务工作推进会,经县卫生局同意后,先后购买11170元花卉。疏附县卫生局局长加帕尔·赛来、布拉克苏乡卫生院院长米热合买提·艾麦提、卫生院党支部书记亚森·央塔克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新疆天盾安防公司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1月16日早晨,天盾安防公司综合部副经理朱瑞斌驾驶悬挂公安民用号牌的公车送其孩子上学;当晚22时,朱瑞斌又驾驶该车到酒店接参加私人宴请的公司人员。朱瑞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干部俄格兰·沙合多拉违规操办女儿“升学宴”问题。2014年1月26日,俄格兰·沙合多拉在阿勒泰市某宴会厅为女儿举办“升学宴”并收受礼金。俄格兰·沙合多拉被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检查,退还礼金,并在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8.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气象局变相发放福利问题。2014年1月17日,该局以给职工购置值班服装为名,购买11套运动服发放给职工,共支出13483元。达坂城区气象局局长姚红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购买运动服所支付费用一律由职工个人承担。

云南省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公款送礼问题。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中秋节前,以实物和现金分别慰问集团公司领导和职工、省市县有关部门和领导,实际总支出5.76万元。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给予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兆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董事长职务;给予党委书记申国昕,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马宁党内警告处分;5.76万元慰问金全部收回,处理结果在集团公司予以通报。

2.云南省地方煤矿事业局地方煤矿设计研究院院长助理、党支部书记蒋茂才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3年9月13日,蒋茂才在昆明市一酒楼过49岁生日。邀请老家亲戚、在昆明的大学同学、设计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设计院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的设计二所、地质勘测所全体人员参加其个人生日宴,借此收受22人的礼金9100元。云南省地方煤矿事业局给予蒋茂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免去其院长助理职务,责令清退9100元礼金,对本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通报。上级主管部门省工信委在全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3.师宗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朱昱轩违规收取礼金问题。2014年1月21日,朱昱轩在师宗县一宾馆以乔迁新居为名,宴请宾客76桌。除亲戚外,收取其他224人礼金42140元。师宗县委给予朱昱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县委宣传部副部长职务;收缴违纪礼金42140元,并在全县通报。

4.弥渡县红岩镇中心学校校长、红岩镇教育部门党总支书记张尧,中心学校党支部书记李庆公款购买挂历问题。2013年9月,挂历经销商找张尧商谈订购挂历事宜,双方口头约定了规格和单价,单价为33元/本,张尧将此事交李庆具体办理。2013年11月,李庆将挂历分发到各学校,要求各校向经销商付款。至2013年12月,共有10所学校用公用经费支付14223元431本挂历款,并到中心学校报账。弥渡县纪委给予张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李庆党内警告处分。

5.沾益县盘江镇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10月8日,盘江镇党委书记邓玺乾主持召开镇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定组织镇机关干部、部分站(所)负责人和村(社)书记、主任外出旅游,镇所有班子成员一致同意。10至11月期间,盘江镇先后两次组织镇机关干部、部分站(所)负责人及村(社)书记、主任等共计94人,到桂林、北海、海南等地旅游,其中,使用公款支付了42名干部旅游费用。鉴于邓玺乾等人在初核和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整改,经沾益县委同意,县纪委分别给予镇党委书记邓玺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谭建明行政警告处分;经县政府同意,县监察局给予党委副书记、镇长冯智行政警告处分。责令42名干部如数退缴旅游费用,并收缴国库。

6.大理市人民法院纪检组副组长张宏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4年2月13日上午,张宏在参加大理市纪委全会期间,无故早退,并在同日下午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在同事家中玩麻将。经大理市委批准,大理市纪委给予张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玉龙县龙蟠乡纪委书记王林玩忽职守的问题。2012年12月27日凌晨5点30分,玉龙县龙蟠乡人民政府后院职工宿舍楼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14.45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烧毁砖木结构房屋二栋,以及衣物、家具、电器等财物。事故当日带班领导是乡纪委书记王林。王林作为值班领导,当天白天和晚上未对乡政府大院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也未对干部职工提醒过防火安全,仅仅只履行了睡在值班室的职责,并且当晚发生火灾后也未及时发现火情,以致宿舍楼燃起大火才忙去救火。王林作为事故当日的值班领导,未完全履行值班职责,进行事前排查,致使乡政府职工宿舍楼烧毁14间,存在失职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错误。经玉龙县委批准,玉龙县纪委给予王林党内警告处分。

8.双江县纪委科员沙新华操办乔迁宴席问题。2013年1月28日下午,沙新华在双江县一餐厅设办乔迁宴席请客。宴请之前,沙新华本人向县纪委领导报告宴请事宜,县纪委领导明确答复不准宴请,并要求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沙新华在领导多次提醒后仍然以本人及其妻子名义设办乔迁宴席宴请宾朋,共宴请231户,设宴席48桌,收取礼金25850元。鉴于沙新华在组织对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对所犯错误作了深刻检查,双江县纪委给予沙新华党内警告处分;双江县监察局对沙新华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陕西省通报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王殿云,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因违反公务用车使用规定,近日被诫勉谈话。

2.赵生明,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白界乡卫生院院长,因节日期间滥发物品,近日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3.马耀斌,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石湾林站站长,因擅自延长春节假期时间,近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冯永华,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干部,因违反工作纪律,近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5.林兆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中小企业促进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因违规发放补助,近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孟庆芳,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交管站行政办主任,因违规发放补助,近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马建平,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安监局干部,因值班期间擅离岗位,近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8.王勇,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建局一中队司机,因违反公车使用规定,近日被停职,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单位内部通报。王公民,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建局一中队中队长,因车辆管理不严,致使下属私自用车,近日受停职一个月处分,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单位内部通报。

9.赵兴武,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金家河镇三叉子村支部书记,因乔迁新居,大操大办喜宴,收受礼金,近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河北省通报1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王英辉,石家庄市元氏县管理局局长,未批先建元氏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存在违规建设楼堂馆所问题,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张秀娟,承德市林业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上网购物,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武权,张家口市开发区国税局二分局工作人员,刘兵,三分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违反工作纪律,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丁会,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公安分局特警大队民警,在未向单位领导请假的情况下,迟到早退,无故旷工,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5.佟玉庆,唐山市滦南县职教中心工作人员,因“吃空饷”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全额退出多领取的工资补贴款144649.91元。

6.孙静,廊坊市大城县县委办副主任科员,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杨铭,保定市蠡县工信局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不在岗,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8.杨建昌,衡水市深州市农业局综合执法四队队员,工作日中午时间违规饮酒,存在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9.何文明,邢台市南和县交通局地方道路站站长,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李兴友,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三河底村村委会主任,自2012年7月以来,长期在外给私人开车,工作期间不在岗,存在失职行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1.李辉,定州市北城区办事处计生办主任,刘克,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吴志强,司法所所长,三人工作时间打扑克,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王群领,辛集市皮革城制革工业区都大营村党支部书记,王其彬,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两人用居民住宅楼项目资金购买超市购物卡,存在职务侵占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资金全部予以收缴。

四川省通报1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街道丽都花园社区经济服务中心副主任曾惠在工作时间打麻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镇综治办副主任谢海勇,违规为其外孙女举办满月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平乐中队中队长游春晖滥用职权,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4.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局党支部书记杨华琭在清明节放假期间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工商局消保股股长赵茂均在工作时间打游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腾达镇小溪村党支部书记黄培荣,迁新居大办宴席并违规收受礼金,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四川省宜宾市高县罗场镇经发办主任陈正蓉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8.四川省雅安市发展改革委驻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高锦丽在工作时间打游戏,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9.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股股长郑琴在工作时间观看电视剧,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0.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教育局教育股副主任科员黄明清在工作时间观看电视剧,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1.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兼人大财经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书镕在工作时间上网浏览购物网站,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2.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规建局派驻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王晓莉在工作时间打游戏,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3.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发改局派驻政务中心工作人员杨隆平在工作时间观看电视剧,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甘肃省通报1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酒泉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王云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王云山在任职期间,存在违反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问题。省交通运输厅党组给予王云山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其所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全部费用退赔。

2.天水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麦积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刘江工作失职问题。2014年4月5日,路政员时昌杰、张宁擅自脱岗并驾车去外地游玩。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党委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大队长刘江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昌杰留党察看两年、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张宁行政记过处分;责令天水路政执法管理处领导班子作出书面检查。

3.兰州市西固区环保局工作不作为问题。西固区环保局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监管不力,存在现场检查频次少、发现问题不及时、督促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尤其是对某甲醇生产企业长期违规试生产问题查处纠正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西固区监察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环保局局长乔克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区环保局副局长李民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兰州市安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规公款接待问题。2013年,安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规在兰州某餐厅公款接待3次,共计消费7120元。安宁区委给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朱宏伟党内警告处分。

5.酒泉市金塔县司法局局长向光俊违规配置办公家具问题。2013年10月,金塔县司法局自行询价采购总价为45040元的办公家具,其中价值37240元的办公家具配给局长向光俊办公室。金塔县纪委给予向光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谈继光接受案件当事人吃请问题。2013年5月24日,谈继光接受案件当事人邀请,到该市某酒店就餐。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谈继光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审判岗位。

7.张掖市高台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杨雄为其子大操大办婚宴问题。2013年9月24日,杨雄在工作日分两批宴请客人,设婚宴47桌,合计收受礼金10.36万元。2014年1月17日,给予杨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违规收受的礼金。

8.张掖市肃南县明花乡派出所所长索国瑛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索国瑛在2013年清房工作中办公用房整改、腾退不到位,办公用房超标。给予索国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武威市民武公路建设管理处违规发放福利问题。该处在2013年春节、“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等节日期间,违规向职工发放福利总计98500元。给予处长沈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处党支部书记王荣己、副处长周华荣党内警告处分;市纪委对市交通运输局纪委书记田玉和进行诫勉谈话;违规发放资金上缴财政。

10.武威市民勤县林业技术推广站站长白生才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六七月间,民勤县林业技术推广站站长白生才借争取项目、培训考察的名义到杭州、桂林等地旅游,公款报销差旅费。市纪委给予白生才党内警告处分,旅游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11.平凉市崇信县柏树派出所所长朱彦岐、新窑派出所干警关胜军、王成失职渎职、不作为问题。2013年1月11日凌晨,新窑派出所干警关胜军、王成接到一歌舞厅保安与消费者打架的报警后,未及时汇报、也未安排出警,造成一消费者死亡。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时任新窑派出所副所长朱彦岐留党察看、行政降级处分,按程序免去其柏树派出所所长职务;给予关胜军留党察看、行政降级处分;责成县公安局给予王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调离公安系统。

12.庆阳市正宁县发改局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3年以来,正宁县发改局违规提取和支付大额现金,公款私存,虚开会议费和住宿费冲销招待费涉及金额17万余元。正宁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局长黄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副局长杨小录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会计姚志忠行政记过处分。

13.庆阳市庆城县人口局违规组织职工集体会餐问题。2014年1月,庆城县人口局以欢送退休干部为名,组织干部职工集体会餐,花费2720元。庆城县纪委给予局长曹冲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班子成员承担相关费用。

14.定西市通渭县榜罗会议纪念馆馆长杨枝俊、通渭县政协副主席崔振玺、通渭县委政法委副书记郑顺吉、通渭县供电公司物资供应中心副主任李文斌等4人工作时间打麻将娱乐问题。定西市纪委、通渭县纪委分别给予4人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15.陇南市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21名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市政务服务中心和武都区政务服务中心少数工作人员存在上班时间网上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等问题。经市纪委和武都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李建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肖卫东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武都区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庞明臻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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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查处违反中央规定精神典型案件通报四 http://www.qzqjfy.gov.cn/?p=435 http://www.qzqjfy.gov.cn/?p=435#comments Tue, 12 Aug 2014 06:10:23 +0000 http://www.xiangxiang.info/qjfy/?p=435 2014年5月4日至9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237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北京市通报6起典型案件

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潘家园派出所民警杨金刚违规接受吃请等问题。2013年3月,杨金刚接受他人请托,通过其他民警干预某案件处理情况,事后接受请托人吃请及衬衫一件(价值人民币600余元)。2014年2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给予杨金刚行政警告处分。

2.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东石古岩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向杰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2年春,张向杰虚报本村养蜂人数,从镇政府冒领养蜂专项补贴款人民币2400元,后个人决定将该款发放给外村村民高某。2014年3月,门头沟区王平镇党委给予张向杰党内警告处分。

3.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望宝川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高小龙收受礼金问题。2013年5月,高小龙接受监控器械代理商在营销推广过程中给予的礼金人民币4万元。调查期间,高小龙主动退出违纪款项。2014年3月,昌平区纪委给予高小龙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书林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1年7月,因某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满,李书林约被告之父吃饭并向其解释判决情况,谈话被全程录音。李书林违背司法中立要求,私自以不当方式会见案件关系人并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4年4月,大兴区人民法院给予李书林行政记过处分。

5.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黑山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炜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3年6月至10月间,王炜先后收取党员活动经费赞助款和部分树木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个人决定不列入村集体账目,直接用于村委会支出及发放慰问款等。2014年4月,密云县溪翁庄镇党委给予王炜党内警告处分。

6.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金山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赵福斌违反廉洁自律问题。2011年9月,赵福斌在负责村民占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未经村两委成员集体研究,违规向亲属郑某等人额外发放补偿款人民币6万元。2014年4月,密云县纪委给予赵福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上海市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2010年7月至2013年12月间,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以会务费等名义虚列支出,用于接待和购买购物卡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予局党组书记、局长施海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013年11月,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违反财经纪律,组织公款旅游并发放现金,给予中心主任范玉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主持党委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曹美琴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3.2014年1月8日,闵行区农委召开培训会议,会后违反规定安排与会人员用餐并发放食品,区农委党委书记刘明、党委副书记沈德驹、纪委书记顾海生被诫勉谈话并承担相关费用。

天津市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汽车服务中心司机祁金虎“五一”期间违规使用外租车辆问题。给予司机祁金虎行政记过处分,当天用车费用300元由个人负担,在全系统通报。

2.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土地监察所科员谢剑夫违反工作纪律问题。谢剑夫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给予谢剑夫行政警告处分。

3.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二审监督处副处级检察员王建宇公车私用问题。给予王建宇行政记过处分。

重庆市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行政办机关工勤人员(驾驶员)徐强公车私用,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中国移动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中国移动重庆公司开县分公司副总经理钟淼举办婚宴,邀请亲友、员工及部分代理商参加,违规违纪收取礼金4.58万元。开县分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杨茂作为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钟淼筹备、举办婚宴的情况未制止、未报告,且主动参与并作为主婚人讲话。重庆公司给予钟淼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进行降职(降级)处理,并收缴违规违纪所得;给予杨茂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

2.中国移动江苏公司扬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部分管理人员赴西安进行跨界培训,期间违反规定安排游览项目。扬州分公司给予负责此次培训的人力资源部经理朱春分党内警告处分。

浙江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陈根秋,男,浙江省临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因违规发放津补贴,2014年4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王炳清,男,浙江省临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浙江省临安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因违规发放水果、粽子等物品,2014年4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徐彩琴,女,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开发区(递铺街道)三官村村党支部书记,因用集体资金购买礼品发放,2014年4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孙生明,男,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虎鹿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因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4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李俊昉,男,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行政执法局局长,因违规设置“小金库”用于发放奖金、补助,2014年4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川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四川省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违规安排下属企业购买超标车,并由市运管处长期借用;变相非法收取企业“补偿费”;违规以“过节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现金和购物卡,管理处原处长、党总支书记雷春蓉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2.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界牌镇马鞍村以办理村务为名,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吃喝,并在村集体财务中报销费用,村党支部书记薛怀兵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林红兵组织纪律性差,无故脱岗旷工,擅离执勤岗位,造成不良影响,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4.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公路养护段养护股副股长罗亚军在节假日期间公车私用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海南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超声科主任张建辉违规收受扶持医院款项问题。2010年7月至9月,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超声科主任张建辉在派遣科室人员对某县人民医院进行智力扶持期间,用个人账户违规收受所扶持医院的款项共计12000元,作为超声科集体活动经费。2014年4月,海南省卫生厅接到举报并调查核实后,给予张建辉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并责令其退还所涉款项。

2.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钟真利违规公款旅游问题。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钟真利于2010年9月8日至12日到上海、2010年11月11日至16日到安徽、2011年5月13日至19日到江西考察选调干部期间,均携带社会无关人员吴某某同行,并一起在上海世博园、东方明珠、黄山、中山陵、井冈山和韶山等景区游玩,相关费用由琼山区人民法院报销。组织调查后,钟真利退回了应由其个人支付的款额3936元。2014年1月2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钟真利行政记过处分。

3.海南省万宁市地税局第四分局副局长翁关养等上班时间玩纸牌游戏问题。2014年4月17日15时,万宁市地税局第四分局副局长翁关养和综合室副主任文廷泽在上班时间玩纸牌游戏,被海南广播电视总台《直播海南》栏目于次日曝光。4月20日,万宁市地税局给予翁关养、文廷泽免职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第四分局局长文波责令书面检查,并作通报批评。

4.海南省琼海市文市学校违规公款购买月饼券和乱发节日补贴问题。2013年9月,琼海市文市学校校长卢冰全和学校部分领导班子成员私下商量后,给教职工每人发放100元节日补贴,共计6700元。9月17日,卢冰全到某酒店以挂账方式领取68张月饼券发放给学校教职工,共计8840元。2014年3月,琼海市纪委给予卢冰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所涉款项已全部收回。

广西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西村小学校长杨承文大摆筵席收受礼金问题。经查,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西村小学党支部书记、校长杨承文在北海春天花园购买一套房,以“购新房办酒席”为由,于2013年12月29日在某酒店办入屋酒,设宴37桌,请了亲戚、朋友和银海区部分校长、西村小学教师赴宴,并设“礼簿”登记收受礼金,共收礼金9.07万元,其中收到银海区校长、本校教师60人礼金共1.47万元。经研究,北海市银海区教育纪工委给予杨承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将所收受礼金如数退还给赴宴“封礼”的校长、老师。

2.钦州市实验小学后勤处主任罗松公车私用问题。经查,2014年1月12日下午5时左右,钦州市实验小学后勤处主任罗松私自驾驶钦州实验小学公车桂N81931送其儿子上学。该违纪问题发生后,罗松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而是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欺骗组织。钦州市实验小学校长侯成添,对学校公车私用行为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仅凭一些简单的票据就在虚假的书面说明材料上签署“情况属实”意见,严重影响了组织的调查取证工作。经研究,已责成钦州市钦南区教育局免去罗松钦州市实验小学后勤主任职务;对钦州市实验小学校长侯成添进行诫勉谈话,并作出深刻检讨。对罗松公车私用问题在钦南区进行通报。

甘肃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白银日报社干部吴建铭工作期间出入休闲娱乐场所问题。白银市直属机关纪工委给予吴建铭党内警告处分;白银市纪委对白银日报社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2.会宁县东关小学用公款购买茶叶,违规给教师发放茶叶问题。会宁县纪委给予会宁县东关小学校长姜汉昌党内警告处分。

3.天水市武山县鸳鸯镇大林村党支部书记王召有吃拿卡要问题。武山县纪委给予王召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清退违纪违规资金。

4.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古管理部主任刘长生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兰州市直机关工委给予刘长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甘南州土地估价事务所所长孟凡娥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甘南州国土资源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孟凡娥在全系统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在全局职工大会上作出检讨。

青海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西宁市林业局东峡林场值班人员擅离职守问题。2014年3月26日,湟源县在检查森林防火值班工作时发现东峡林场当日值班人员孟建利擅离职守。湟源县纪委报经县委同意,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林业局局长马生辉、当日值班领导县林业局副局长祁伟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两人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林业局给予东峡林场场长环建青、当日值班人员孟建利行政警告处分。

2.海东市互助县房产局干部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4年2月27日,海东市纪委检查时发现,互助县房产局办事服务大厅职工赵元芳上班期间上网聊天;职工杨骏、陈福明、王云、蔡晓英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服务态度生硬,对待纪委干部询问不理不睬。互助县纪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房产局局长闫国昌、副局长蔡全菊、副局长秦正春3人进行了警示约谈,对房产局干部赵元芳、王云、陈福明、杨骏、蔡晓英5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3.海东市循化县14个单位违反会议纪律问题。2014年3月26日,循化县委组织部、住建局、经商局、文广局、旅游局、工商局、畜牧局、供销联社、考核办、农行、建行、邮政局、电信局、电力公司等14个单位未按会议要求派负责人参加县政府组织的相关会议。循化县纪委对14个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

4.海西州天峻县兽医站职工许梅兰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3月28日,天峻县兽医站职工许梅兰驾驶青H07237公车送朋友孩子上学。天峻县监察局对许梅兰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追缴当次出车费用;对单位主要领导李万财进行了通报批评。

5.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蒋玉林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春节期间,蒋玉林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在省城西宁使用青EA008警车。海南州中院党组责成蒋玉林向院党组作出书面检查,对其行为在全州法院系统进行了通报批评。

6.玉树州玉树市下拉秀镇副镇长、派出所所长更尕尼玛作风不实、管理不到位问题。2014年4月18日,省作风建设检查组在玉树检查工作时发现,玉树州玉树市下拉秀镇派出所上班期间无一人在岗,办公场所脏乱差。玉树市监察局研究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下拉秀镇副镇长、派出所所长更尕尼玛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第一师阿拉尔市机关车队驾驶员韦新强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扫墓。一师纪委责令驾驶员韦新强作出书面检查,补交车辆使用费300元。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车队队长陈志斌通报批评。

2.第一师沙水处驾驶员何帆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扫墓。一师纪委责令驾驶员何帆作出书面检查,补交车辆使用费300元。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沙水处办公室副主任梁黎明通报批评。

3.第一师阿拉尔市西工业园区管委会驾驶员胡永亮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扫墓。一师纪委责令驾驶员胡永亮作出书面检查,补交车辆使用费300元。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园区管委会主任邹德明通报批评。

4.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驾驶员聂晶磊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扫墓。一师纪委责令驾驶员聂晶磊作出书面检查,补交车辆使用费300元。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办公室主任樊文建通报批评。

5.新疆农垦科学院服务中心支部书记宋川私设“小金库”、用账外资金发奖金。农垦科学院纪委研究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6.新疆九鼎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冯炜烨连续旷工,违反工作纪律,给予辞退。

 

广东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容桂中队中队长何锦雄、指导员陈康喜等人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和购物券,何锦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陈康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清远市英德市环卫处城南所所长谢国南公车私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谢国南受到免职处理。

3.韶关市仁化县董塘镇坪岗村公款旅游,村党支部书记陈岳文受到免职处理,并被立案调查,费用由参与人员承担。

4.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党委副书记赖梦强,大办婚宴,赖梦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福建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福建海峡银行违规使用公款购买购物卡问题。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福建海峡银行平安支行、闽清支行、黎明支行、长乐支行、华林支行、东街支行等,采取虚列开支的方式,违规使用公款购买购物卡发放给员工。福建海峡银行党委给予平安支行行长吴兆光、闽清支行行长张文建、黎明支行行长王平、长乐支行行长潘建波、华林支行行长陈峰、东街支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林胜等6人党内警告处分。

2.顺昌县国投公司总经理邹吉福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春节期间,邹吉福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驾驶公车回家过春节。顺昌县监察局给予邹吉福行政警告处分,并责成其承担车辆使用产生的费用。

3.永春县东平镇党委书记林进生私设“小金库”问题。林进生在担任东平镇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工作)、镇长期间,私设“小金库”。经永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永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理赔部员工周永生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4月5日,周永生私自驾驶该公司查勘车用于私人活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给予周永生行政记过处分,扣发2014年一季度绩效奖金,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其承担车辆使用产生的费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公司客服中心负责人蔡振群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江苏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宿迁市泗阳县卫生监督所党支部书记林其胜公款送礼问题。2013年中秋节期间,泗阳县卫生监督所党支部书记林其胜用公款购买价值4000余元礼品送礼。泗阳县纪委给予林其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党支部书记职务。

2.宿迁市泗阳县国税局个别工作人员向企业乱摊派问题。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宿迁市泗阳县国税局第二分局税源管理二股股长胡勇、稽查局科员庄召正,向企业乱摊派。泗阳县纪委给予胡勇、庄召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宿迁市沭阳县地税局个别工作人员向企业乱摊派问题。2013年4月,宿迁市沭阳县地税局科员钱奎,向企业乱摊派,并收取回扣。沭阳县地税局给予钱奎行政降级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4.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副镇长许尔钧工作失职问题。2012年至2013年,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副镇长许尔钧工作失职,造成14户业主入住近一年却无电使用。宿城区纪委给予许尔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黑龙江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李德方,男,黑龙江省望奎县火箭镇正兰三村村委会副主任,违规核销招待费,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李兴义,男,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四合村党支部书记,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阎继承,男,黑龙江省伊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辽宁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抚顺市群众艺术馆违规发放福利,馆长朱连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抚顺市群众艺术馆馆长职务。

2.抚顺市群众艺术馆违规发放福利,副馆长赵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鞍山市岫岩县牧牛镇政府妇联主席、计生办主任田淑萍操办乔迁庆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并被免去镇妇联主席、计生办主任职务。

内蒙古自治区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冯涛,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林业局职工,2012年4月至2014年1月违反工作纪律,长期不上班,在呼和浩特市承揽校安工程,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张树辉,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建局局长,2013年12月29日和2014年1月2日,张树辉分批次在阿荣旗某饭店和某商务会馆为儿子举办结婚喜宴,违规收受礼金35600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规礼金35600元。

山西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樊有贵,男,山西省展览馆副馆长,公车私用,2014年4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陈家富,男,山西省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辉,男,山西省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一大队大队长。因违规印制宣传台历,2014年4月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刘金宝,男,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友宰镇纪委书记,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4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刘连柱,男,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示范小学副校长,大办婚丧喜庆,2014年4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河南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杞县高阳镇超标准列支招待费问题。2011年1月至2013年10月,该镇共列支公务费544.86万元,其中招待费39.96万元,按照招待费不得超过公务费2%的财务管理规定,实际超支29.06万元,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镇党委书记郑怀胜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2014年3月21日,杞县纪委给予郑怀胜党内警告处分。

2.嵩县饭坡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问题。2013年3月至8月,嵩县饭坡镇由于辖区内村民焚烧秸秆避免被媒体曝光等原因,违规支付7名自称媒体记者费用共计14000元。2013年9月,该镇财政所所长张明智向某旅行社购买15000元票据(含税款1000元),并于2013年11月1日以“学习考察费”名义入账报销,构成伪造、变造会计凭证错误。2014年4月9日,嵩县饭坡镇党委给予直接责任人张明智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镇长葛双成诫勉谈话。

3.南召县四棵树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徐文伟收受礼品、礼金,公款报销私人开支问题。2011年至2013年,徐文伟任四棵树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分管农业工作期间,先后25次收受下级及相关人员礼品、礼金折合13300元;利用职务之便,将平时在金都饭店的私人开支3300元、个人车辆费用2000元在四棵树乡林业管理站报销。2014年4月3日,南召县纪委给予徐文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退还有关费用,并收缴违纪所得。

4.漯河市质监局开发区分局局长张武军工作日午间饮酒问题。2014年3月31日,张武军在工作日午间大量饮酒,下午5时仍处于醉酒状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4年4月1日,漯河市质监局给予张武军行政警告处分。漯河市纪委根据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市质监局纪检组长高洪涛、分管开发区分局的副局长孟庆德诫勉谈话。

5.信阳市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处财务科副科长程军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3月24日下午2点,程军驾驶豫SC1339公车送其女儿上学,其行为违反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信阳市交通局研究决定给予程军行政警告处分,并由个人负担燃油费。

6.武陟县小董乡国土所所长崔金龙借乔迁新居大操大办问题。2013年11月22日,崔金龙因乔迁新居,通知同事、战友、同学和村干部等40余人参加宴请,武陟县纪委接到举报后,及时制止,责令其取消了宴请。鉴于崔金龙借乔迁新居之际大操大办,已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经研究决定给予崔金龙党内警告处分。

安徽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蚌埠市县乡公路管理局党支部书记张海公车私用,蚌埠市纪委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铜陵县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周真文工作日午间饮酒并酒后私驾公车造成事故,铜陵县纪委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东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局局长刘东杰公车私用,东至县纪委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黄山市屯溪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局长沙晓蓉违反工作纪律,屯溪区监察局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5.全椒县物价局局长、党组书记马力违反规定接受下属单位礼品,全椒县纪委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湖北省通报8起典型案件

1.2014年1月,武汉市江岸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蒋乐刚,利用周末组织5人赴西安游玩,公款报销往返路费。江岸区纪委给予蒋乐刚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参与人员退还往返路费4307.5元。

2.2014年4月5日(清明节)上午,鄂州市鄂城区统筹城乡发展办公室主任王金钟私自驾驶单位公车回家祭祖。鄂城区纪委给予王金钟党内警告处分。

3.2014年4月5日(清明节)上午,鄂州市农委植保站站长廖勤周批准将该单位公车借于他人回家祭祖。鄂州市农委给予廖勤周行政警告处分。

4.2014年1月4日,荆州市监利县荒湖管理区党政办副主任贺宝银以购买商品房乔迁为名在离湖新城共置办酒席14桌,收受81名朋友、同事礼金13800元,14名同学礼金2400元。荒湖管理区纪委给予贺宝银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违纪资金。

5.2014年2月24日,公安县章庄铺镇五首旗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周章平,利用其母亲周文秀七十大寿之机宴请亲友,实际宴请24桌,共收礼金59300元。章庄铺镇纪委给予周章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2014年1月14日13时,武汉市蔡甸区中医院药剂科主任冯启光在工作上班时间邀约他人到某茶馆“带彩”打麻将。蔡甸区卫计委给予冯启光党内警告处分。

7.2013年12月12日00时30分,神农架林区地税局木鱼分局局长王宪章参与“诈金花”赌博,被神农架林区公安机关查获并给予治安处罚。神农架林区地税局给予王宪章行政降级处分,并免去其木鱼地税分局局长职务。

8.2013年3月,咸宁市咸安区桂花镇白沙村党支部书记刘端启、治保主任刘克家,在白沙村某山庄参与摇骰子赌博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咸安区纪委分别给予刘端启、刘克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吉林省通报9起典型案件

1.扶余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原局长刘廷有公款送礼,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

2.桦甸市第六中学违规收费发放教师加班补助,第六中学校长李守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3.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永治村主任蒋卫阳违规操办女儿乔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图们市月晴镇安山村党支部书记刘相起违规操办女儿婚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长春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违规购买处置车辆,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主任娄俊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通榆县住建局规划办副主任杨春富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住建局局长刘宝辉被诫勉谈话、住建局规划办主任侯永生被通报批评。

7.辽源市财政局调研员徐杰私自驾驶公务用车到殡仪馆参加葬礼。辽源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徐杰党内警告处分。

8.公主岭市卡伦水库灌区管委会党支部书记王玉祥上班时间打麻将。公主岭市水利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玉祥记过处分,免去其卡伦水库灌区管委会党支部书记职务。

9.磐石市宝山林场公益林监管员吴利忠借乔迁之机大操大办。磐石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吴利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河北省通报12起典型案件

1.李军,唐山市迁西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兼矿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违规隐瞒截留公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资金。

2.申怀平,邯郸市涉县司法局原局长,因贪污、受贿等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张书勋,衡水市商务综合执法监督局法人代表,因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私设“小金库”、滥用职权等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收缴违纪资金16369.64元。

4.刘永杰,张家口市蔚县城第二中学校长,因学校乱收费问题,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并将违规收取的试卷费、补课费予以退还。

5.李国祥,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逸夫实验小学校长,违规组织学生购买点读机和课外阅读图书,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6.谢贺龙,廊坊市固安县渠沟乡南黄垡三村党支部书记;吴景坡,廊坊市固安县渠沟乡南黄垡三村党支部委员;张永新,廊坊市固安县渠沟乡南黄垡三村党支部委员。因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谢贺龙、吴景坡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永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资金全部予以收缴。

7.张久红,秦皇岛市卢龙县蛤泊乡中学校长,为其子大操大办婚宴,违规收取礼金70000元,其中,收取管理对象礼金60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8.韩厚群,邢台市广宗县葫芦中学校长,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发放教师福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挪用补助金予以收回并用于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9.李国强,定州市大鹿庄乡北祝村党支部书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合作医疗补偿款,私自收取村民办理低保费用,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违纪所得资金予以收缴退还。

10.田炳强,石家庄市裕华区东风路社区居委会党委副书记、代主任,故意刁难群众,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11.黄元峰,保定市新市区民政局科员,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在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2.杨存奇,辛集市前营乡沙河村卫生室医生,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7652.59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调查中其主动退出违纪所得,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陕西省通报13起典型案件

1.张文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马额中心校副校长,因大操大办喜庆事宜,近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邢相如,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马额中心校校长、党支部书记,因管理不严负领导责任,近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王伟,陕西省西安市棉花公司党委书记、经理,因违反公车管理规定,近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王乃荣,陕西省西安市户县蒋村镇人大副主席;杨晓涛,陕西省西安市户县蒋村镇叶寨片副片长;李昂,陕西省西安市户县蒋村镇叶寨片片长,因“五一”值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梁燕芝,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交通局党委办公室主任,因违反工作纪律,近日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赵巧妮,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交通局工会主席,因违反工作纪律,近日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李文战,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交通局出租车管理处副主任,因违反工作纪律,近日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杜怡波,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交通局管理站职工,因违反工作纪律,近日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冯蓬勃,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交通局纪委书记,因分管出租车管理处工作,被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师超,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卫生院院长,因违反公车管理规定,近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王小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扶贫办司机,因违反公车管理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井松,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扶贫办副主任,因管理失职,被诫勉督导。姜得永,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扶贫办主任,追究领导责任,被警示提醒。

7.贺彬,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公安分局协警,借调到王益区水泥煤炭计量监测管理中心,因违反公车管理规定,被辞退。贾斌栋,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水泥煤炭计量监测管理中心负责人,因管理不严,追究领导责任,被警示训诫。

8.汤建潼,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桐峪镇副镇长,因违反公车管理规定,近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王育红,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红星村委会司机,因违反公车管理规定,被罚款1000元。黄卫生,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红星村委会副主任,因对公车管理不严,追究领导责任,被警示训诫。

10.杨浩祺,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因违反公车管理规定,受到警示提醒谈话。

11.汪大军,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坝镇司机,因违反公车管理规定,近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李胜军,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科技局司机,因违反公车管理规定,近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3.刘占忠,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交口镇贺家川村党支部书记,因利用职务骗取国家补助,近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山东省通报33起典型案件

1.刘恒志,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党工委书记,因超编制租赁使用车辆、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经商办企业,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赵连华,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站东派出所原所长,因私设“小金库”,安排派出所干警公款旅游,违规发放补贴补助和奖金福利,违规购买使用公车,被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3.任春燕,山东省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太白湖新区分局副局长,因携女儿公款旅游,公车私用,被给予记过处分,调离岗位,补交旅游和公车私用费用。

4.程潜,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农业局农广校副校长、局能源办负责人,因违规使用公车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仝卫军,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工商局干部,因违规使用公车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王忠信,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旧城镇干部,因违规使用公车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张福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张屯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因大办婚庆事宜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对违规收受的礼金予以没收。

8.侯贵华,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人大副主任,因违规使用公车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辞职。

9.冯银亭,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人大副主任,因违规使用公车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张志庆,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动物防疫监督所所长,因违规使用公车问题,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徐济永,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谢集镇白寨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因大办婚庆事宜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对违规收受的礼金予以没收。

12.刘玖雪,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微山湖湿地红荷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因违规兼职取酬,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辞去滕州汇通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13.朱永,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因违规发放过节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追缴发放的过节费。

14.王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卫生院院长,因以考试名义滥发补助,被诫勉谈话,并全额收回考试补助。

15.李文君,山东省枣庄矿业集团联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编网厂厂长,因公车私用,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承担因公车私用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在公司全体职工会议上作检讨。

16.张山河,山东省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行政科科长,因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借培训之机公款聚餐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环保局主要领导对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诫勉谈话。

17.刘文军,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李沧交易处处长,因李沧交易处公款宴请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主要领导对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18.于水善,山东省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接待工作),因青岛职业技术学院违规公务接待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主要领导对相关人员诫勉谈话。

19.史忠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交通局调研员,因酒后驾车肇事问题,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城阳区纪委、监察局已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20.李官站,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西蔡家村支部书记;安玉山,村报账员;李治亮,村主任。因西蔡家村公款送礼问题,李官站、安玉山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李治亮被诫勉谈话,并被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21.刘为乐,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街道卫生院院长,因卫生院违规发放补贴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2.李树军,山东省滨州市统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因违反财经纪律,多次以调查补助、访员补助和加班费等名义为全体职工发放补贴,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调离市统计局工作岗位。

23.贾凡,山东省盐务局科技研发中心副主任,聊城市盐务局原局长。因任聊城市盐务局局长期间疏于财务管理,把关不严,公款吃喝消费问题严重,贾凡被给予党内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免去现任职务,被责令退还违纪资金。

24.马伊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中医院原副院长;刘新,茌平县中医院院长。因违规为儿子操办婚宴,马伊敏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还违纪礼金;茌平县纪委对刘新进行诫勉谈话。

25.孙庆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质监站科员;李玉堂,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因工作日午间饮酒,孙庆印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延长其预备党员预备期半年;东昌府区纪委对李玉堂进行诫勉谈话。

26.窦博,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公安局新华路派出所民警;李明江,新华路派出所所长。因违法使用假车牌,窦博受到行政警告处分;临清市公安局纪委对李明江进行诫勉谈话。

27.李玉莲,山东省东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因公车私用问题,市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8.王培庆,山东省东营市农业广播电视分校校长,因公车私用问题,市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9.胡永平,山东省东营市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因公车私用问题,市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0.盖建国,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局长,因公车私用问题,市纪委责令市环保局党组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31.张乃华、田智康,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务车司机,因公车私用问题,市纪委责令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两人作出相应处理,对其所服务领导进行约谈。

32.王守宪,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因组织单位职工到风景区变相公款旅游,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杨思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柳青苑社区党委委员、张屯小区党总支书记,因接受他人宴请,并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江西省通报34起典型案件

1.周永红,宜春市铜鼓县带溪乡人大副主席,大办婚丧喜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黄文平,宜春市丰城市杜市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工作时间打麻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徐意,宜春市丰城市杜市镇人武部副部长,工作时间打麻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刘伟,宜春市丰城市杜市镇政府信访员,工作时间打麻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官方,宜春市丰城市杜市镇政府村建办副主任,工作时间打麻将,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6.唐常君,宜春市丰城市杜市镇政府水利员,工作时间打麻将,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7.吴灵辉,宜春市丰城市秀市中学政教处副主任,工作时间打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罗寅根,宜春市丰城市秀市中心小学总务处主任,工作时间打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9.付国良,宜春市丰城市秀市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工作时间打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0.陈洪卫,宜春市丰城市段潭供电营业站站长,工作时间打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1.陈淼,宜春市丰城市段潭供电营业站副站长,工作时间打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2.李名赋,抚州市广昌县气象局副局长,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3.陈双仁,抚州市宜黄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大队长,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4.谢小龙,抚州市东乡县物资局局长,违规报销个人旅游发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洪带龙,抚州市东乡县交通局局长助理,工作时间打麻将,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6.颜式人,抚州市东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理,违规办理宴席,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7.严军,赣州市寻乌县晨光镇公平村党支部书记,大办婚丧喜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8.赖作新,赣州市崇义县铅厂镇卫生院院长,工作时间打麻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杨荣华,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卫生院院长,工作时间打麻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胡秋华,新余市高新区城东办事处党委委员,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1.张梅萍,新余市分宜县物价局办公室主任,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2.余代明,景德镇市乐平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股副股长,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3.毕文清,景德镇市乐平市房管局白蚁防治所副所长,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4.毕亮,景德镇市乐平市公安局法制科干警,公车私用,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5.徐圣良,景德镇市水文局副局长,公款旅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6.盛斌,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副经理,组织员工公款旅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7.柯于祺,九江市瑞昌市政府督学、教体局办公室主任,违反工作纪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8.仇建锋,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物业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大队长,工作时间打麻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李汉平,上饶市弋阳县圭峰镇防火办主任,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0.丁晓勤,上饶市铅山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所长,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1.宋成林,上饶市铅山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教导员,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2.刘秋祥,萍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副局长,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姚伟华,萍乡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副局长,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4.尹志,萍乡经济开发区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贵州省通报46起典型案件

1.贵阳市乌当区工信局产业发展科工作人员张海丽上班时间浏览股票网页,被给予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贵阳市乌当区创新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文桂上班时间浏览淘宝网页,受到通报批评,待岗学习一月。

3.贵阳市南明区投资促进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陈敬香,侨联秘书长罗立志,贵阳市城乡规划局观山湖分局工作人员杨婷婷,上班迟到,受到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贵阳市观山湖区统计局工作人员宋玉娇工作时间浏览网络游戏网站,受到通报批评,扣发一季度绩效奖金,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贵阳市息烽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徐志鹏上班时间玩游戏,受到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并责令公开检查。

6.清镇市卫城镇村建所工作人员钟正明上班时间脱岗,受到通报批评、待岗一个月,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7.清镇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经理涂超上班时间不在岗,被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8.遵义市正安县碧丰乡烟办主任何明亚、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人肖峰、畜牧站职工冯丁、乡政府驾驶员杨道宏借到青定村指导工作之机,在村办公室打纸牌。何明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肖峰、冯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杨道宏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9.遵义市绥阳县政府办机关车队驾驶员李忠平,在单位报销其妻弟在贵阳的住宿发票,受到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退赔相关费用。

10.遵义市桐梓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谢远泳公车私用并发生交通肇事事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承担相关损失。

11.遵义市精神病院副院长刘军强公车私用,违规接受务川自治县精神病院院长李强公款宴请,刘军强和李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仁怀市国土资源局火石岗乡国土资源所所长秦碧帅公车私用,受到通报批评,并退赔相关费用。

13.六盘水市水城经济开发区党政办驾驶员王进、张志贵,钟山经济开发区住建局驾驶员王万平,清明节期间公车私用,被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和目标考核奖,并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14.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邹孝文、计生办负责人朱绍梅,擅自组织职工公款旅游,邹孝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朱绍梅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责令参与公款旅游的职工退赔相关费用。

15.六盘水市盘县妇联党组副书记、主席郑林春安排办公室主任胡磊用公款购买购物卡,郑林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盘县妇联党组副书记、主席职务,胡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6.铜仁市广厦监理公司经理杨通武违规接受企业邀请,赴国外旅游、超标购买公车并以私人名义上户,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17.铜仁市江口县卫生监督所所长韦光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8.铜仁市江口县残联工作人员孙勇刚、县畜牧局工作人员毛洪文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9.铜仁市印江县新寨乡党委书记吴旭违规购买公车并超标准装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铜仁市印江县城区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万力用公款进出高消费娱乐场所,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1.铜仁市印江县沙子坡镇党委委员何进用公款在休闲娱乐场所消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2.铜仁市思南县张家寨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张云刚违规操办生日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违规礼金。该镇党委书记、镇长、纪委书记被诫勉谈话。

23.铜仁市德江县长堡镇林业站站长、杨河管理区党总支部书记冉茂钧,思南县宽坪乡初级中学总务主任张凤刚违规操办搬家酒,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违规礼金。

24.铜仁市思南县孙家坝中学校长杨通兵、鹦鹉溪中学校长王道军、大河坝中学校长姚云国,组织教师公款旅游,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5.铜仁市德江县水务局驾驶员唐兴强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铜仁市德江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工作人员付加凤违规操办生日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违规礼金。

27.铜仁市玉屏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安辉,接受监督服务对象宴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8.铜仁市玉屏县教育局工作人员陈明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9.铜仁市沿河县公路管理段职工罗剑刚、土地坳镇中心完小教师何琴违规操办“房子酒”,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30.铜仁市沿河县移民局职工田丽娅、淇滩镇计生站职工杨优上班时间在驾校学习驾驶,分别被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讨。该县移民局局长、淇滩镇镇长被诫勉谈话。

31.铜仁市松桃县林业局森防办副主任刘智慧应急值班时脱岗,受到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该县林业局局长被提醒谈话。

32.铜仁市石阡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徐彬公款报销私人费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3.铜仁市万山区纪委驾驶员吴杰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被解聘处理。

34.黔南州罗甸县董王乡卫生院负责人陈勇违规用公款在娱乐场所消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退赔相关费用。

35.黔南州瓮安县烟草专卖局职工邓庆福、卢顺友、陈庆高、左业华上班时间打麻将,邓庆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卢顺友、陈庆高、左业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6.黔南州平塘县鼠场乡油岜中学副校长张正贵,违规操办搬家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违规礼金,扣发其年终绩效考核奖。

37.黔南州瓮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张真举、常务副局长犹飞、副局长李君德违规驾驶公车,公款报销2013年国庆期间犹飞等人外出的住宿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组被集体诫勉谈话,受到通报批评,犹飞等人被责令退还相关费用。

38.黔南州荔波县农工局科教站站长覃锦芳、能源站站长陈禹模、县扶贫工作局驾驶员罗浩上班时间在外吃早餐,受到通报批评,并在县电视台新闻频道公开曝光。

39.黔南州龙里县贵龙城市经济带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安置部副部长陈学友在接待群众时,语气生硬,态度冷漠,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40.黔西南州安龙县公安局民警陈飞违规驾驶警用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相关费用。

41.黔西南州安龙县贸科局科员郭萍、兴隆镇农业服务中心技术员张媛媛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浏览淘宝网,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2.黔西南州兴仁县下山镇高武学校教师刘孟违规操办乔迁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通报批评,并收缴违规礼金;下山镇高武学校校长陈冲受到通报批评。

43.黔西南州贞丰县人社局职工甘庆文违规操办搬家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通报批评,并收缴违规礼金。

44.黔西南州贞丰县县直工委副书记农林违规操办满月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通报批评。

45.黔西南州质监局检测所所长王燕龙以私人名义宴请本单位人员,用公款报销,受到通报批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46.黔西南州兴义炼金厂厂长林红刚违规用公款印制挂历赠送他人,受到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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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 http://www.qzqjfy.gov.cn/?p=430 http://www.qzqjfy.gov.cn/?p=430#comments Mon, 11 Aug 2014 06:07:20 +0000 http://www.xiangxiang.info/qjfy/?p=430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法发〔201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

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

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工作,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及其案件承办部门和办案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断改进司法作风,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等场所公布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规定、举报受理电话和举报受理网址。

第三条  在案件立案、审理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立案审查结果、诉讼保全及程序变更等关键节点信息主动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四条  在案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执行立案、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措施实施、执行财产查控、执行财产处置、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终结执行等关键节点信息主动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五条  案件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了解办案进度的,人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办案人员应当告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相关案件受理法律文书时,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监督卡。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直接领取廉政监督卡。

廉政监督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格式进行制作。

第七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之后,将填有本人意见的廉政监督卡直接寄交人民法院监察部门。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案件当事人反映的廉政监督意见进行统一处置和管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院每年办案总数的一定比例,从当年审结或者执结的案件中随机抽取部分案件进行廉政回访,主动听取案件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执行纪律作风规定情况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人民法院除随机抽取案件进行廉政回访外,还应当对当年审结或者执结的下列案件进行廉政回访: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二)案件当事人反映存在违反廉政作风规定的案件;

(三)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的案件。

第十条  廉政回访可以采取约谈回访、上门回访、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等方式进行。对案件当事人在回访中反映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廉政回访工作由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会同案件承办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案件当事人在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中提出的意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对提出的批评意见,转案件承办部门查明情况后酌情对被监督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提出的表扬意见,转案件承办部门查明情况后酌情对被监督人进行表扬奖励;

(三)对反映的违纪违法线索,会同案件承办部门廉政监察员进行核查处理;

(四)对反映的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等方面问题,依照相关规定分别移送案件承办部门、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对案件当事人反映的批评意见进行处置后,应当适时向案件当事人反馈处置情况。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对案件当事人反映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处置后,应当适时向案件当事人反馈处置情况。

因案件当事人反映问题不实而给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和案件承办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为被反映人澄清事实。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案件当事人在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中提出的意见进行梳理分析,并结合分析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向本院党组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人民法院政工部门应当将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的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尚未设立监察部门的人民法院,由本院政工部门承担本规定赋予监察部门的各项职责。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

受案件当事人的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代表案件当事人接收、填写廉政监督卡或者接受廉政回访。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工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本院及辖区法院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附件:《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样式)》
附件

        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样式)

(正面)

案件当事人及被监督人基本信息
案号或案由

案件当事人
姓名(名称)

电话

地  址

被监督人

廉政监督意见
提示:请案件当事人按照本卡背面载明的监督事项范围,实事求是地填写监督意见,并请写明具体事实依据。案件当事人若只是对审判执行结果不服,请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反映。

案件当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背面)

主要监督事项
1.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

2.索取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以案谋私;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4.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

5.违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违规采取民事保全、执行措施;

6.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7.违规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不正当交往,或者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

9.在办案中依法应予回避而不回避;

10. 殴打、辱骂案件当事人,或者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羁押的案件当事人;

11.作风粗暴,对案件当事人冷硬横推,或者无故超审限;

12.违规收费,或者以单位名义向案件当事人索要赞助、摊派财物;

13.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及时核实查控、执行立案后不依法采取必要的查控措施及其他执行措施、不按法律规定受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申请并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收取执行款物不出具收据、无故拖延执行款划付时间;

14.违规保管、使用涉案款物;

15.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开庭不准时、酒后出庭,或者在庭上吸烟、聊天、打瞌睡、接打电话、随意离庭、做与庭审无关的事;

16.无故不履行审判执行信息告知义务;

17.法律文书错漏严重;

18.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行为。
监督意见的反馈及查询方式
1.案件当事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后,填写廉政监督意见直接邮寄我院监察(政工)部门。邮编:       。

2.案件当事人对廉政监督卡的填写、邮寄、处置有疑问时,可直接向我院举报受理电话( 号码        )和举报受理网站(网址                )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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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法院推出“六谈”模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http://www.qzqjfy.gov.cn/?p=428 http://www.qzqjfy.gov.cn/?p=428#comments Mon, 11 Aug 2014 06:03:11 +0000 http://www.xiangxiang.info/qjfy/?p=428 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日前,衢江法院创新工作思路,建立起“约谈、交谈、座谈、访谈、巡谈、回谈”的六谈工作模式。

一是约谈。年度确保与中层干部进行二次以上约谈,内容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履行“一岗双职”责任情况以及所在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工作的情况。

二是交谈。根据情况与一般干警进行不定期交谈,及时了解干警在学习、工作以及职级待遇等方面的合理要求,帮助其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困难,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

三是座谈。定期与各部门兼职廉政监察员进行座谈,了解其个人及所在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发现违法违纪苗头的,及早提醒。

四是访谈。由院党组成员带队,分组主动上门对廉政执法监督员进行访谈,听取他们对我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重点听取其对干警的文明执法、工作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意见。

五是巡谈。加大对全院各庭室巡查力度,在巡查过程中随机与案件当事人进行巡谈,从当事人处详细了解法官在司法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

六是回谈。对上述五谈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回谈,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确有问题的,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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